原被告于2002年6月4日登记结婚。后被告于2010年5月20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缺席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但该判决书对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依法进行分割。
原告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告依法对该部分财产享有分割权。被告利用其掌握家庭财产支配权的便利,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通则》、《婚姻法之》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享有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
该案近期已于东胜区法院立案,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将进一步关注本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