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32集
[第1484号]
许铁贤故意杀人案
——先行行为导致他人生命危险,阻止救助,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铁贤,男,1972年×月×日出生。1998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日被逮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铁贤犯故意伤害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许铁贤及其辩护人提出,罗运新系自己掉落水中,许铁贤没有将罗运新推打人水,没有在罗运新落水后阻止他人施救,对罗运新的溺水死亡没有故意而只有过失责任。请求以较轻罪名改判许铁贤较轻刑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10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许铁贤与杨卫(另案处理)到广州市滨江西路1号亭酒吧找杨卫女友杨素梅喝啤酒。凌晨3时许,同在该酒吧的陈剑豪邀请许铁贤一起喝酒,许铁贤遂叫上杨卫、杨素梅与陈剑豪、被害人罗运新等人一起喝酒。凌晨4时许,杨卫与罗运新在猜枚喝酒过程中发生争执,罗运新突然持玻璃酒瓶砸击杨卫头部致流血,许铁贤则起身质问罗运新,罗运新又持玻璃酒瓶砸击许铁贤头部致流血,许铁贤遂用拳脚还击罗运新,两人发生对打。罗运新因打不过许铁贤转身逃往珠江边,许铁贤紧追几米后将罗运新打倒在地并骑在罗运新身上继续殴打罗运新,罗运新挣扎起身,随后落入珠江并在水面上浮游。罗运新的女友何小红和朋友何若琳、霍惠贤、梁靖演闻讯先后赶到岸边并意图通过伸出手脚让罗运新攀拉、指引罗运新游往附近可上岸的石梯等方法救助罗运新上岸,许铁贤、杨卫则在岸上朝河里的罗运新叫喊威吓并采取脚踢、言语恫吓等方法阻止何小红等人救助罗运新,何小红等人遂离开岸边找寻可搭救罗运新的竹杆等物品并报警求助,公安人员接报到场后罗运新已不知所踪。同年10月25日,罗运新的尸体在广州市珠江西桥附近水面被发现。经鉴定,罗运新系因溺水死亡。
案发后,许铁贤弃保潜逃至2017年10月2日被抓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铁贤和被害人罗运新于案发当晚认识,发生冲突是因为许铁贤的朋友杨卫被罗运新殴打,罗运新还使用啤酒瓶击打许铁贤的头部,故许铁贤向罗运新还击,并持续打斗。罗运新被许铁贤追打至酒吧的江边,已经没有还手之力,许铁贤仍继续殴打罗运新,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在罗运新跌人珠江后,许铁贤还向在河水中的罗运新叫嚷继续打架,其故意伤害行为具有连续性,故认定许铁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罗运新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在对许铁贤处罚时予以考量。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铁贤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许铁贤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许铁贤在因故追打被害人罗运新的过程中导致罗运新落人珠江,在明知罗运新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不仅没有采取救助措施反而伙同他人阻吓罗运新靠岸自救及他人施救,最终发生了罗运新溺水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罗运新对引发本案存在明显过错,许铁贤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等具体情况,对许铁贤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铁贤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主要问题
行为人明知其先行行为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险,未予施救,且阻吓救助,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许铁贤的追打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罗运新落入珠江的结果,产生了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二)被告人许铁贤未实施甚至阻止救助导致了罗运新的死亡后果
(三)被告人许铁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撰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晓光 廖丽红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张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