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程溪 刑诉研究 按语:本期《人民司法·案例》刑事裁判要旨内容具体涉及:篡改数据截留应付款构成诈骗罪;制作、销售学习平台辅助程序的定性;既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商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新旧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的适用;
以“直接退运、同进同出”方式向海关申报走私货物不属于犯罪中止;冒用他人蚂蚁花呗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从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因法律修改而不构成犯罪的国家赔偿等。
1、篡改数据截留应付款构成诈骗罪
【作者】田文军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息优势,通过篡改支付数据,使被害人对应付金额产生错误认识,截留应支付款项据为已有的,构成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9)渝0106刑初1357号;二审(2019)渝01刑终766号
2、制作、销售学习平台辅助程序的定性
【作者】丁净玉(二审承办人)
【裁判要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其指向的目标犯罪属于类罪,包括侵入、非法控制、非法获取数据、破坏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学习平台辅助程序以机器浏览方式非法访问学习平台,并利用该访问改变学习平台内原有数据,侵犯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信性和预期功能,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具有相当性。行为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单纯地制作、销售专门用于非法获取数据的学习平台辅助程序,自己并未使用,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一审(2019)苏0623刑初535号;二审(2020)苏06刑终333号
3、既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商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作者】刘伟 刘博文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网络上提供假冒商品的私人定制服务,接单后虽未实际从事具体生产活动而系委托他人生产加工,但被告人深度介入了产品本身设计、标识镶嵌、原材料购买、成品包装等制造加工过程中必须完成的步骤,参与了制造假冒商品的全部流程,应当与实际生产者认定为共同实施了生产制造的犯罪行为,制造完成后又销售该假冒商品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9)苏0214刑初551号;二审(2020)苏02刑终358号
4、新旧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的适用
【作者】王永兴
【裁判要旨】在旧的司法解释实施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行为人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行为,从“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兜底条款慎用原则及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来分析,不能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后果特别严重,而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按照处刑较轻的司法解释来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20)浙1081刑初138号;二审(2020)浙10刑终452号
5、以“直接退运、同进同出”方式向海关申报走私货物不属于犯罪中止
【作者】秦传熙
【裁判要旨】在通关走私犯罪案件当中,实施申报行为与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时间不具有同步性和必然的先后顺序,申报行为实施完毕标准与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标准并行不悖。也就是说,申报行为实施完毕只是认定走私既遂的一个方面,申报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即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只要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构成走私犯罪的,同样应认定为走私既遂,而不能以尚未实施申报行为或者申报行为尚未实施完毕为由,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案号】一审(2018)闽02刑初76号;二审(2019)闽刑终229号
6、冒用他人蚂蚁花呗构成盗窃罪
【作者】陈洁(一审承办人)吴雷超
【裁判要旨】蚂蚁花呗的发行机构并非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因此,蚂蚁花呗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蚂蚁花呗具备信用卡的表观功能,根据花呗用户服务合同约定,冒用他人蚂蚁花呗购物或套现的行为,无需重新签订合同,责任由账户本人负担,因此,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在手段上具有隐秘性,直接获取他人蚂蚁花呗账户上财产,因此,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应认定为盗窃罪。
【案号】 一审(2020)苏1282刑初368号
7、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从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曾凡斌
【裁判要旨】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属于刑罚的附随处分,性质上可界定为非刑罚预防措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职业禁止是刑罚的前科附随后果,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二者在预防犯罪中具有相似之处,但在性质认定、适用条件、违法责任等方面又存在本质区别。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从其规定”应予综合理解,通过刑法中从业禁止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职业禁止的兼容互补、并行适用,构筑完整的职业犯罪预防体系。
【案号】一审(2020)赣0222刑初17号;二审(2020)赣02刑终70号
8、因法律修改而不构成犯罪的国家赔偿
【作者】李晓云
【裁判要旨】按照修改前的刑法规定构成犯罪且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情形,修改后的刑法未予明确规定,直至配套司法解释颁布明确此种情形不构成犯罪后,检察机关随即依据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合理期间内履行职责,撤回起诉并依法变更刑事拘留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案号】自赔邯市检赔决【2016】;2号复议冀检赔复决【2017】1号;委赔(2017)冀委赔10号;请示批复(2019)最高法委赔他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