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刑事审判参考】罗某故意杀人、放火案[第682号]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0:36 阅读:
次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9集指导案例 第682号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杨华 丁成飞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一、基本案情
某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罗某具有认罪、悔罪情节为由,请求对罗某从轻处罚。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来到某市被害人高某(殁年48岁)、付某(女,殁年46岁)夫妇家中,与高某喝酒后住在高家。因在喝酒时与高某言语不和,罗某渐生恼怒。10月1日凌晨2时许,罗某进入二被害人卧室,用从高家院内捡来的砖块击打高某头部,又用肘猛击付某胸部,致二人死亡。为毁灭罪证,罗某放火后逃离,致二被害人的房屋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223元。
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侦破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火警报案后,发现被害人高某、付某死在卧室内,属死后焚尸,遂将火灾转为杀人案件侦查。经走访调查发现,刚从监狱释放的罗某案发前曾到过高某家,即确定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后通过调查罗某的去向,于2008年10月12日将罗某抓获。
2.现场勘查笔录等证实,现场被烧房屋为土木结构居民住房,由东向西分为主卧室、客厅和次卧室共三间房,南面是一敞开院子。院内西侧、紧邻次卧室的南面为厨房。二被害人尸体均在主卧室内,无生前挣扎迹象。主卧室房顶燃烧程度重于客厅,客厅房顶燃烧程度重于次卧室。2008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对现场进行补充勘查,在厨房东南角有一鸡舍,附近地面见7块碎砖头,砖头断面新鲜,将此拼接成一块较为完整的砖块。
3.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高某、付某系死后焚尸。由于二被害人尸体烧毁严重,不能准确推断死因及致伤工具。被害人高某达到醉酒状态。被害人付某颅骨开裂、额部及顶部硬膜外血肿,高温和钝性暴力作用均可形成,不排除系钝性暴力所致。根据二被害人的损伤情况,可排除锐器砍、刺或者扼压颈部致死。
4.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现场主卧室地面提取的水泥块、燃烧残留物、衣服及棉絮残留物共6份检材进行检验,均未检出汽油、柴油、煤油成分;二被害人心血中均未检出一氧化碳成分;被害人高某心血中乙醇含量为269.35mg/100ml (达到醉酒状态)。
5.火灾原因认定书证实,被害人高某、付某家火灾系人为放火,引燃主卧室床铺等物品向四周蔓延扩大成灾。
6.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确定被害人高某、付某的身份。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10月1日凌晨3时许,发现高某家着火遂报警,当时高某家大门被锁住,他用脚踢开大门。
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罗某去过被害人家,案发当日上午他将罗某送到高某家所在的巷口,罗某说要去高某家。
9.证人张某(在高某家对面开商店和麻将摊)的证言证实,案发前一天罗某称高家没人,将背包寄放她处。案发当日中午,罗某说高某已回家并将包取走。案发前,听被害人付某说罗某在她家住了六七天。
10.证人高某(被害人小女儿)的证言证实,她听邻居讲罗某案发前曾到过自己家中。
11.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0时许罗某到自己家中吵闹,后被她丈夫杨某驱逐出门。
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罗某到她家中,19时许罗某吃完晚饭后从她家中离开。
13.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罗某于2008年10月2日来到自己家中,12日被抓获。
14.被告人罗某在被抓获当日第一次讯问时称其案发当晚住在车站,没有杀人放火,当日第二次讯问时即交代了杀害高某、付某并焚尸灭迹的事实。在侦查阶段随后的两次供述及庭审中,对杀害二被害人并焚尸灭迹的事实均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被害人的大女儿高某证实,高某喜爱喝酒,付某患有扩张性心肌病、原发性高血压;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证实,罗某对杀人放火时的行为具有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证实直接财产损失情况等。
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因琐事而故意杀人,并放火烧毁房屋焚尸灭迹,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罗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某上诉提出:其在与高某争吵时扔砖块砸到高某头上将其砸死,其患有脑神经萎缩精神疾病,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而引发本案。罗某的辩护人认为,罗某无杀人犯罪动机和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定罪不准。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因琐事而故意杀害被害人高某、付某,并放火烧毁房屋制造假象,焚毁罪迹,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罗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罗某归案后虽认罪、悔罪,但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及后果,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罗某犯杀人罪、放火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不核准对被告人罗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二、主要问题
办理死刑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缺乏案发时被告人罗某是否在犯罪现场的证据
(二)缺少证明被告人罗某实施杀人、放火行为的客观性证据
(三)被害人死亡原因、致死凶器与被告人罗某的供述没有达到“供证一致”
1.关于作案手段的证据存在矛盾。2.关于作案工具的证据存在矛盾。
综上,对罗某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作案工具等涉及定罪的关键事实不清,证据链条或存在缺口,或证据间存在无法排除和合理解释的矛盾,全案证据尚未达到判处死刑的证据标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核准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死刑的裁定是符合法律以及《证据规定》要求的。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