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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868号】李培峰抢劫、抢夺案——“加霸王油”的行为如何定性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6 20:40:4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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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请慎重选择。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培峰犯抢劫罪、抢夺罪,向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关于抢劫事实
(1)2012年2月7日4时许,被告人李培峰经预谋,驾驶牌号为豫PC -5561、挂豫PC - 776的集装箱卡车,至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688号上海宝山宝刘加油站加入291.4升0号柴油后,为逃避支付加油费,驾车驶离加油站。该加油站工作人员经艇抓住驾驶室门阻拦,李培峰便加大油门,迫使经艇放手后驶离加油站。经鉴定,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 124. 31元。
(2)2012年2月20日12时许,李培峰经预谋,驾驶牌号为豫PC -5561、挂豫PC - 776的集装箱卡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3000号上海杨园加油站加入234. 68升0号柴油后,为逃避支付加油费,驾车驶离加油站。该加油站工作人员傅卫东抓住驾驶室门及座椅阻拦,李培峰行驶十余米后,强行扯开傅卫东的手后驾车逃离,并致使傅倒地受伤。经鉴定,涉案柴油价值l 710. 82元。
2.关于抢夺事实
2011年12月13日5时许,李培峰经预谋,驾驶牌号豫PC - 5561、挂豫81PC -776的集装箱卡车,至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3076号上海华迪加油站加入323升0号柴油后,为逃避支付油费,乘工作人员不备,高速驾车驶离加油站。经鉴定,涉案的柴油价值2 354. 67元。
此外,李培峰还采用相同手法在其他三个加油站分别加入0号柴油257. 07升、308. 64升、297. 26升。经鉴定,价值分别为1 866. 75元、2 249. 99元、2 167. 03元。
2012年2月28日,李培峰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抢劫事实和在华迪加油站的抢夺事实,其后,又如实供述了其他三起抢夺事实。
案发后,李培峰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单位退赔了涉案全部油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培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单位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应当两罪并罚。李培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抢劫犯罪事实,系自首,对抢劫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抢夺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李培峰能够积极退赔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培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培峰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其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提出其并未使用暴力手段,主观上也未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且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培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李培峰在抢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两罪并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加霸王油”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要旨归纳
所谓“加霸王油”是指加油后采取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霸道手段以达到不付油费目的的俗称。“加霸王油”这种表述并不严谨,也非法律术语,与“碰瓷”一样,仅是一种形象表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培峰“加霸王油”的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培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培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培峰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我们赞同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加霸王油”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二)“加霸王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1.在“加霸王油”情形下,行为人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2.在“加霸王油”情形下,被害单位的员工并未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3.在“加霸王油”情形下,被告人并未取得财物。
基于上述三点,本案被告人李培峰在加油站为卡车加油后,为逃避支付油费,多次乘被害单位财物管理人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三)“加霸王油”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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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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