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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审判工作会会议纪要(摘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4 15:29:21   阅读: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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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11日,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本次会议之前,市中院向全市两级法院收集了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相关疑难问题,在反复研究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本次会议中就涉及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十六大类84个疑难问题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处理意见,并经本院2017年第2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作为本次会议纪要下发,由两级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参照执行。

 

 

民事部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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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纠纷类

 

7.未办理分户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应由全体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对此应遵循何种标准或原则确定?

 

法院对于房屋产权仍登记于开发单位名下的争议房屋是否物业管理用房的认定,应结合房屋原始规划设计、交付使用的实际用途、业主购买成本等证据,对登记房产的真实权利状态予以审查核实,对于业主已支付公摊面积费用、可以与原始规划相印证,且长期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的争议房屋,虽登记于开发建设单位名下,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的规定,认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归属。如查明业主未在购置房屋时支付相应公摊面积成本费用的,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上述损失在审理中可考虑予以支付。

对没有规划或规划不全的,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8.业主撤销权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业主撤销权纠纷实质是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纷。该类案件应按以下原则确定诉讼主体:

 

(1)作出决定的主体,是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的适格被告;

(2)请求撤销的决定由业主大会作出,业主委员会仅是委托发布单位的,应以业主大会作为被告,经释明业主仍坚持以业主委员会为被告起诉的,应当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3)业主委员会在诉讼过程中期限届满的,根据当事人恒定原则,不变更诉讼主体,原业主委员会继续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

 

 

9.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物业管理单位有关应予公开的信息和资料的应如何审查?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区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事项。但为防止业主滥用权利,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受合理限制,范围应限于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信息,且应当区分业主申请查阅的文件或者情况的性质以及业主行使查阅权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对某些文件或情况,如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等不会给相关义务主体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增加过重负担的请求,业主无需证明其具有正当目的即可申请查阅,而对其他一些性质的文件和情况,业主需证明查阅上述事项与保护其合法权益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且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区分相关文件或情况的性质并评判申请查阅的业主主观上是否具有正当目的而综合判定。同时,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应遵循简便原则。

 

 

 

 

商事部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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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物业服务合同类

 

4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委会代表业主行使诉权的范围如何确定?

 

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严格受限于法律规定及业主大会之授权,其中业主大会的授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业委会代表业主行使诉权的,人民法院除应严格审查其是否获得业主大会授权外,还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于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主张之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之事项予以审查,如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主张之事项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之事项范围,则虽业委会系基于业主大会之授权提起诉讼,亦不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45.物业合同纠纷案中,对于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到位、从而请求减免物业费的,应当如何把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业主如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主张对应缴未缴之物业费予以减免没有法律依据,如相关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此亦无约定的,人民法院对该主张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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