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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院 造价协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20 20:54:48   阅读:

陕价协发〔2023〕17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转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联合专业力量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领域造价纠纷,破解 建设工程纠纷堵点、难点问题,构建多元解纷机制。认真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 示精神,发挥行业协会在建设领域的专业优势和作用。现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陕高法发〔2023〕21号)转发你们。

附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协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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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高法发〔2023〕21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印发《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级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为联合专业力量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领域造价纠纷,破解建设 工程纠纷堵点、难点问题,构建多元解纷机制,陕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与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建设 工程造价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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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联合专业力量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领域造价纠纷,破解建设 工程纠纷堵点、难点问题,构建多元解纷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调解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和工程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动 机制的意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经充分协商,制定本意见。

1.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 面”重要指示精神,发挥行业协会在建设领域的专业优势和作用, 建立人民法院与专业协会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公正、高效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加强诉源治理,推动建设工程纠纷诉前化解。以人民法院 调解平台为依托,以“分调裁审”为主线,以第三方调解、专家 辅助人介入、诉前委托咨询等举措为着力点,构建人民法院与行 业组织“联动配合、非诉挺前”的解纷模式,助力审判环节“简案速裁”“繁案精审”,推动建设工程纠纷专门性纠纷妥善解决,促进房地产和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共同建立解纷机制,根据解纷机制的职责分工,各自制定相应的 办法,开展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已经与各地法院建 立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其他调解组织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以下称特邀调解组织)。

4.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相关审判业务部门与特邀调 解组织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调对接、专业咨询的安排、联络和信息通报等工作。

5.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 认为争议不大、适宜先行调解、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 可以开展立案前委派调解工作,将其纳入诉前调解平台管理,由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负责此类纠纷诉前解纷引导工作,相关审 判业务部门指派法官进行法律指导。对诉讼中适宜调解的案件, 也可以采取委托或邀请调解的方式进行。提倡有工程造价纠纷的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6.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诉前解纷的 主要内容、优势以及诉讼风险,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当事人 在诉前调解平台积极解决专门性争议事项,接受或者寻求特邀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化解纠纷。

7.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立案,向受邀请的 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出具邀请函;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不受 上述调解时限的限制。诉前调解时限,自特邀调解组织签收人民 法院移交调解材料次日起算。诉前委托咨询期限不计入诉前调解时限。审判业务部门审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委托特邀调解组织参照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进行调解。参照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调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8.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或邀请特邀调解组织参 加调解的案件,应当制作《委派(委托、邀请)调解函》,附送 主要案件材料,并明确委派、委托或邀请调解的注意事项和当事人的相关要求。材料移交应当办理登记。

9.诉前调解形成的调解笔录、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各方 当事人、调解参与人及特邀调解员共同签名盖章、注明形成日期 并存档。特邀调解组织应当在调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 院诉讼服务部门书面报送调解情况,相关调解材料应当立卷成册,以备移交。

10.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后应按约履 行,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 成的,特邀调解组织应当自终止调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 《终止调解回复函》,注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及当事人的主要分歧 点,连同案件材料退回法院,当事人坚持起诉的,由人民法院进行立案或继续审理。

11.诉前调解中,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应当记录在案, 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应当列明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存档。

诉前调解不成的,特邀调解组织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无 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诉前调 解阶段固定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诉讼中当事人无需再行举证, 但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12.诉前调解中各方确无法形成共识、必须通过专业机构解 决纠纷的,由相关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特邀调解组织引导当事 人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双方 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该咨询意见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人民法院也可指派法官就对外委托咨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进行审查,对确需委托咨询的,法官组织当事人对相关资料进行质证,对有争议的资料能否作为依据做出判断,并记录在案。

13.全省各人民法院应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 入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一体推进,参照本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1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为建设工程 造价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经费保障,科 学设置解纷绩效评估内容和激励措施,对解纷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

15.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应当加大工程造价纠 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普法教育、发布典型案例等宣 传方式,不断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影响力和认 可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努力营造行业 组织、职能部门协同合作、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良好氛围。

16.机制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双方可另行协商后制定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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