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陕西高院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推进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登记事项便利化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文章来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2-19 20:52:52   阅读: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升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登记事项办理效率,近日,省高院与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登记事项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意见》共九条,包含支持管理人依法、规范、高效履职,完善数据共享机制,终结破产程序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企业注销登记,完善容缺处理机制,破产企业分支机构、对外投资企业处理,股权质押或冻结等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破产重整企业股东变更登记,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常态化协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就容缺办理破产及强制清算企业变更、注销登记事项建立专门窗口,限时办结相关业务,提升信用修复办理效率,股权质押冻结情形下的重整股权变更,省级层面企业信息数据共享,便利化登记常态化联络等堵点难点进行了明确规定。

 

府院联动机制是推进破产审判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近年来,省高院指导全省法院与同级政府部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先后与省政府办公厅等18家政府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企业破产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强化破产联动工作机制 解决破产启动费用的通知》,进一步支持管理人高效履职,解决阻碍破产程序推进的难点问题,积极服务“六稳”“六保”,为推动市场资源高效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作出应有贡献,高标准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登记

事项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升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登记事项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管理人依法、规范、高效履职

 

 

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持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经办人员身份资料等材料,可到相应的市场主体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市场主体档案查询、注销登记等手续。

对于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因履职需要办理的上述事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可以批量预约,不再限制一次预约只能办理一家企业的相关事项。

对上述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无法当场办理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进行登记。

 

 

二、完善数据共享机制

 

 

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建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包括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的破产及强制清算的企业基本信息、送达承诺在内的信息数据的交互。

在送达方式上,大力推广邮箱等电子送达,商事主体承诺同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优先向其填报的电子送达地址进行电子送达。

破产管理人或者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可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者强制清算企业的注销登记。

 

 

三、终结破产程序或

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企业注销登记

 

 

企业进入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应持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或强制清算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备案后,除因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开展工作需要外,企业的登记事项不得变更。

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做好信息公示工作。企业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账号后可自行登录网页填报清算备案、注销公告等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对外公示。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根据相关规定在税务部门完成破产企业税务注销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破产管理人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3.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原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完善容缺处理机制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强制清算的企业,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公告,未能接管的声明可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并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需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也无需缴回企业公章。

 

 

五、破产企业分支机构、对外投资企业处理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的,应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在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程序中将其处理完毕,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因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中处置企业财产,清算企业对外持股股权发生权属变化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在申请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的子企业注销或变更登记过程中,应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向分支机构、对外投资子企业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决定书。因企业公章遗失或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参照本意见前述有关规定,加盖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印章即可,无需加盖企业公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清算企业对外持股股权被司法查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4、19条的规定,出现冻结效力消失情形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依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六、股权质押或冻结等破产企业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公司,若公司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应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的人民法院向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质押登记,再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企业注销后,破产管理人(清算人)应及时通知相关权利人。

人民法院经破产清算程序认定企业资不抵债并宣告破产的,可以认定企业股东持有的股权无处置价值。上述股权处于质押或者冻结状态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协助注销企业登记通知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经过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清算,有剩余财产可分配给股东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应将股权被质押的股东的分配额提存,并及时通知质权人。未经质权人同意,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不得将提存的分配额支付给股东。

 

 

七、破产重整企业股东变更登记

 

 

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事项,但企业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由人民法院出具解除质押或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破产管理人可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质押或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八、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后,破产管理人或破产企业持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或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信用修复,企业登记机关应将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

 

 

九、常态化协作机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建立全省市场主体退出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按需召开专题协调会,完善事务办理、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管机关设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登记事项办理工作专门联络人,名单定期更新报备,及时协调相关事项。

2023年1月9日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