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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操作规程(试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7 23:01:18   阅读: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确保在执行程序中依法、高效、公开处置涉案财产,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落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及市中院网络司法拍卖操作规程,结合我区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2017年9月1日前,执行部门已委托司法技术室进行拍卖,动产尚未完成两次拍卖,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尚未完成三次拍卖的,在9月1日后均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重新拍卖。

动产经两次拍卖流拍,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在2017年9月1日前无人接受以物抵债且尚未进行变卖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进行变卖。

第二条  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由合议庭评议,并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可以采用委托方式或其他方式处置。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局负责实施,执行局成立网络司法拍卖机构,具体负责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拍卖服务者名单库中的平台进行连接与维护;负责执行实施部门移送的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的事项。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拍卖申请书中明确选择网络拍卖平台,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拍卖服务者名单库中的平台。

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在名单库中指定。

第五条  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拍卖申请书后五日内,执行法官应提请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移送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性工作可以由辅助机构完成,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也可在网拍成交价款中支付。原则上按照每宗财产不超过5000元的范围内酌定,该费用金额,执行法官应提请合议庭评议确定,并报庭领导审批同意。如支付费用确需超过5000元的,应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

第六条  决定移送网络司法拍卖的,执行法官应在五日内制作拍卖公告(附件一)、竞拍须知(附件二)、网拍标的物情况说明表(附件三)、拍卖标的物情况简介(附件四)、网拍保留价呈批表(附件五)及网拍申请移送表(附件六)。

第七条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合议庭评议。

竞价增价幅度应按照以下标准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一)起拍价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标的物,竞价增价幅度不得超过起拍价的2%;

(二)起拍价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标的物的,竞价增价幅度不得超过起拍价的1%;

(三)起拍价在 100万元以上的标的物,竞价增价幅度不得超过起拍价的0.5%。

第八条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做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在评估价或者市价基础上进行降价的,由合议庭评议确定,必要时报请执行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的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第十条  拍卖公告中,应当以特别提醒或特别说明的形式披露拍卖财产上已知的瑕疵、权利负担及欠缴税费等问题,并明确欠缴税费的负担数额及主体。

第十一条  拍卖公告中,应当明确标的物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明确优先购买权主体及权利性质。

第十二条  执行法官制作的拍卖公告及竞拍须知,必须由执行局长签发;执行局长为承办人的,应由分管副庭长签发;庭长为承办人的,应由执行局局长签发。签发后应当加盖部门印章。

第十三条  执行法官制作网拍标的物情况说明表后,应由执行法官签名,并经所在部门盖章。

第十四条  执行法官制作拍卖标的物情况简介,应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基本信息、地理位置及环境概况、配套设施情况、欠缴税费情况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执行法官制作网拍保留价呈批表,必须在表中载明合议庭意见,并经庭领导或局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执行法官制作的网拍申请移送表应为一式两份,庭领导或局领导审批后,在移送网络司法拍卖机构时,由移送人及网拍司法拍卖机构接收人签名,一份交网络拍卖机构,一份由执行法官留存。

第十七条  执行法官应向网络司法拍卖机构移送下列材料:

(一)      拍卖公告;

(二)      竞拍须知;

(三)      网拍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四)      拍卖标的物情况简介;

(五)      网拍保留价呈批表;

(六)      网拍申请移送表;

(七)      拍卖标的物的照片或视频资料电子版;

(八)      查封(扣押、冻结)执行裁定书原件及查封(扣押、冻结)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

(九)      拍卖(变卖)执行裁定书原件及拍卖(变卖)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

(十)      评估报告原件及评估报告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应附电子版。

第十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执行法官移送的相关材料并进行登记,并对所移送的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核;

(二)对需要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的资料,联系网络司法平台予以上传并发布;

(三)对网络司法拍卖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执行法官反馈网拍情况;

(四)对保证金及成交余款的到账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向执行法官反馈;

(五)拍卖成交且余款付清的,出具成交确认书;拍卖流拍的,及时书面通知执行法官。

(六)对网拍案件进行编号管理,整理网拍资料形成卷宗,管理网拍档案及相关数据,并进行备案;

(七)负责与网络司法平台的对接与协调,并对其进行管理、监督与指导;

(八)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网拍成交后,执行法官应及时核实拍卖余款是否到账。余款到账后三日内,执行法官应制作确权执行裁定书。

第二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一条  流拍后再次拍卖的,执行法官应当制作再次拍卖的拍卖公告、竞拍须知、网拍保留价呈批表,参照前次拍卖的评议及审批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移送网络司法拍卖机构再次拍卖。

第二十二条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平台变卖。

在网络司法平台进行变卖的,执行法官应当制作变卖公告、买受须知、变卖价格呈批表及网拍申请移送表,参照拍卖的评议及审批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移送网络司法拍卖机构进行变卖。

变卖公告期结束,没有买受人买受该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执行法官。变卖期内变卖成交的,执行法官应及时核实变卖款项是否全部到账。

第二十三条  移送网络司法拍卖后,执行法官认为需要暂缓、中止执行的,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必要时报请执行长联席会研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并及时通知网络司法拍卖机构。

网络司法拍卖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网络服务平台运营方停止拍卖,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二十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布执行法官办公电话及法院监督电话,增加网络司法拍卖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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