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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举报措施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3 22:21:58   阅读:

为了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下落的渠道,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及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省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民事执行悬赏举报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承诺对于举报提供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悬赏金的制度。

第二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无法联系或下落不明,人民法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

第三条 人民法院经穷尽财产查控手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查找到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举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第四条 民事执行中启动悬赏举报,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写明:发出悬赏执行公告形式、公告范围、具体请求、悬赏金额、承诺兑付悬赏金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启动悬赏举报的,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同意启动悬赏举报的,报请执行局长签发制作悬赏举报公告。不同意启动悬赏举报的,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入笔录。

第六条 悬赏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名称、执行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等相关情况;

(二)悬赏金的金额或比例等;

(三)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第七条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报刊,电视,及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社区(村委会)张贴等方式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刊登悬赏公告的媒体类型及范围。

第八条 悬赏公告费用和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不交纳公告费用的,视为撤回悬赏申请。

第九条 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或信息并经查证属实的,申请执行人一般应在500-2000元范围内,按承诺的悬赏金额支付悬赏金。

第十条 举报人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应在不超过所举报财产价值5%的范围内,按承诺的悬赏金额支付悬赏金。

第十一条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款到位后十日内支付给举报人。申请执行人无故反悔、拒绝支付悬赏金的,执行法院可以从执行款中扣划悬赏金并支付给举报人。

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准确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第十二条 执行法院接到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调查核实财产线索,落实查控被执行人下落,不得延误执行时机。

第十三条 执行法院应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举报登记材料未经执行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举报人参与悬赏执行:

(一)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

(二)因职务便利获取相关信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举报人所提供线索、信息应从合法渠道获取,并由其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执行人员与他人串通、合谋骗领悬赏金。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中级法院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有效规范本级及辖区法院悬赏执行工作。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日

附:

样式一: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受理的(写明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执行(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一案,现公告查找(被查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下落。

  有线索者,请及时与我院联系,联系电话:××××××××。

  所提供线索若真实有效,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依申请人的承诺,给付××××元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年  月  日  

(院  印)   

 

样式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受理的(写明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执行(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一案,现公告查找(被查找人的姓名、名称)的财产线索。

  有线索者,请及时与我院联系,联系电话:××××××××。

  所提供线索若真实有效,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依申请人的承诺,给付××××元悬赏金(或按照实际执行回款的××%支付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年  月  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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