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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3 22:19:49   阅读:

为进一步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办案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案件办理工作

 

1.深化思想认识。全力做好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对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检察机关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立足陕西实际,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以办案工作为中心,积极探索、勇于担当,让更多的案件进入检察监督视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进一步完善内设机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建立案件线索交办、重大复杂案件提办、重点案件督办等制度。上级院要及时分析案件办理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升办案水平。

3.搞好宣传引导。各级院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要组织好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积极意义和成效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拟宣传的典型案例,应层报高检院新闻办审批后进行,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管理

 

4.多渠道收集案件线索。注重从内设机构移送、党政机关转办、各类媒体曝光、群众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收集案件线索。树立“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在线索发现、报备、筛选等方面加强请示汇报和工作指导。要对案件线索逐案筛选评估,对有成案价值的案件线索深入挖掘、重点跟进,提高成案率。

5.案件线索交办。下级院对于上级院交办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办理并上报案件进展情况,作出决定前应当报上级院审核同意。

6.案件线索提办。下级院所办理的案件如果重大复杂、或不宜继续办理的,上级院可以提办。下级院在收到提办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向上级院移送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

7.加强案件线索备案。各级院应当安排专人登记、统计辖区内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按照高检院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向上级院报备案件信息和有关材料。

 

三、规范诉前程序办理工作

 

8.规范立案程序。案件线索审查要紧扣“公益性”和试点的案件范围,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还要核实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和主体资格。各级院从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反映等途径发现线索的,应转化为从履行控告申诉检察职责中发现。

9.深入调查核实证据。要准确把握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要全面收集证明被告有违法行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以及督促辖区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起诉的证据。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要收集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证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必要时,应咨询有关专业人员或行业协会,委托有资质的部门作出鉴定、评估或审计结论。

10.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检察建议要涵盖拟将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文书按照高检院统一的格式制作。基层院拟向行政机关或公益组织提出检察建议的,须报市级院审核把关。向行政机关送达检察建议,要符合送达程序要求。

11.重视对回复的核实。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机关回复后,要对行政机关的回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准确掌握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只要行政机关具有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形,检察机关就要着手提起诉讼准备。

12.建立备案销号制度。各级院在发出检察建议后,应及时层报省院备案。下级院在履行完诉前程序认为可以终结的案件,应当层报省院审查把关,经省院审查确认后予以销号。未销号的案件,下级院应每月层报进展情况。

13.诉前案件的督办。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级院可以挂牌督办。下级院在收到上级院督办函后,应每周报告案件办理情况,重大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在期限内办结的,书面报告案件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逾期未能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扎实做好提起诉讼工作

 

14.准确把握起诉条件。各级院对经过一个月的诉前程序,有关机关或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应当及时启动诉讼程序。

15.规范审查终结报告。行政公益诉讼审查终结报告要包括被监督机关的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事实、检察机关开展诉前程序情况、审查处理意见、提起诉讼理由等内容。提起诉讼理由要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已履行了诉前程序但行政机关仍不履行监管职责并使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案件属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公益诉讼人和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试点方案》的规定、所提的诉讼请求与检察建议相匹配等六个方面逐一阐述。

16.及时报送案件材料。起诉的案件应层报高检院审批。上报审批的材料要装订成卷,卷宗材料包括公益诉讼案件层报审批表、审查终结报告、起诉书、案件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以复印卷形式上报。上级院审查下级院的请示及案卷材料不超过一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检察长批准。

17.起诉及指定管辖。收到高检院批复后,试点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起诉到法院。非试点院的案件由省院与省高院协商,指定试点院管辖。原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在收到改变管辖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向指定管辖的检察院移送案件及相关材料。

18.诉讼案件的参办。上级院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与下级院正在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下级院根据实际情况,可请求上级院派员协调解决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9.完善出庭证据。要密切关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最新进展,当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收集固定新的证据。证据涉及专业领域确有必要时,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相关专家作出论证意见。

20.扎实做好庭审准备。要研究制定周密的出庭预案,预判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对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充分准备提纲。要精心安排出庭人员,反复模拟庭审过程,确保万无一失。要保持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对起诉后可能遇到的问题要有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

21.认真做好出庭工作。出庭人员要搞好分工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履行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举证、质证、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等职责。出庭用语要规范、理性、平和,陈述和辩论有理有据有节,充分展现检察人员良好的专业素养。

22.加强诉讼监督。庭后应继续对案件走向保持高度关注,依照法律规定适时进行诉讼监督。各级院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23.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对于办理完结的案件,要做到一案一总结,既要梳理成功的经验做法,又要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研究解决对策,为今后的办案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借鉴参考。

 

五、加强公益诉讼人才队伍建设

 

24.建立公益诉讼人才库。各市级院都应当建立公益诉讼人才库。人才库应当结构合理,含有民行、公诉、自侦等专门人才,保持相对稳定。入选人才库的检察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

25.重视人才库的管理使用。省院可以对全省公益诉讼人才库人员进行统一调配使用。市级院可以根据办案需要,调用公益诉讼人才库中本级或者下级院人员。下级院需要调用上级院人才库时,应向上级院提出用人申请;调用结束后,调用检察院应当对被调用人员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送其所在单位的政工部门。

26.加强培训提升办案能力。加大公益诉讼人才培训力度,采取会议研讨、案件实训、庭审观摩等方式,推动公益诉讼培训的重点由知识型培养向能力型培养转变。积极探索“检校合作”工作机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联系,开展专项培训、重点案件研讨、重大课题攻关,为办案人员学习研究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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