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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机动车辆长效工作机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4 21:06:25   阅读:
全省法院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期间,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做好报请陕西省交警总队协助扣押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陕高法〔2016〕133号),各级法院迅速动作,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缉查布控系统和路面查扣手段,协助扣押工作已初见成效。近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向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协助扣押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建立协助执行长效化、常态化工作机制。在省法院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共同指导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渭南市公安局已联合会签了《关于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的实施意见》。为了推动全省各级法院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助执行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为破解“查人找物难”打开新的突破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院要立即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会商,按照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加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查控被执行人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以及省法院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分别下发的《关于做好报请陕西省交警总队协助扣押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协助扣押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的通知》要求,建立协助执行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二、各中级法院要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建立协助执行长效机制工作,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整体推进,建成覆盖全区域的协助执行联动体系。
三、各中级、基层法院务必在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长效协助执行机制工作。各中级法院务必在8月20前对辖区内完成工作情况汇总书面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四、各中级、基层法院执行局应当确定两名负责协助执行联动工作的联系人,其中应有一名执行局或执行庭领导。各中级法院务必在8月20前将辖区内联系人名单汇总书面上报省法院执行局。
五、各中级、基层法院应当切实建立和落实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值班制度,要充分使用执行指挥中心远程视频指挥功效,严格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要求,为执行局配备执法记录仪、单兵指挥、车载系统、专用执行指挥车和执行出警值班车,保证扣押、交接涉案车辆顺利实施。
六、本通知下发后,除重大案件涉案车辆或情况紧急需上报省法院在全省范围内布控扣押的车辆仍按陕高法〔2016〕133号紧急通知执行外,其他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扣押的涉案车辆不再层报省法院。
七、各中级、基层法院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动扣押涉案车辆所使用法律文书务必以陕高法〔2016〕133号紧急通知附件中的文书样式为准。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执行裁定书中必须要有“扣押”内容,现场交接扣押涉案车辆可参考本通知附件中的《人民法院现场交接扣押涉案车辆规范手册》。
八、各中级、基层法院应加强对扣押涉案车辆的宣传报导,要注意收集相关视频资料,及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平台,营造强制执行氛围,形成强大声势。
九、各中级、基层法院应结合各自实际,勇于探索,大胆创新,进一步推进查控涉案车辆工作高效到位。
 
附:1、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协助扣押法
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的通知》。
2、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公安局《关于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的实施意见》。
3、《现场交接扣押涉案车辆规范手册》。
 
 
 
                  
         2016年7月15日
 
 
 
 
 
 
附件一:
 
通 知
交警总队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协助扣押法院查封的
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警支队: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查控被执行人车辆问题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和省厅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协助扣押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查控被执行人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并依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二、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被执行人车辆函件后,应在十日内将车辆信息录入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并立即开展路面查扣工作。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重大案件涉案车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布控,协助扣押的车辆,省厅交警总队在接到函件后五日内将车辆信息录入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各地要认真做好系统信息查收工作,并按照缉查布控系统预警情况,积极开展路面查控工作。
四、市、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确定2名以上专门联络人员负责查控工作。联络人名单、联系方式等送发同级人民法院,并上报总队。
五、车辆扣押后立即通知案件承办法院(承办法院联系人具体联系方式附后)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联系人:张涛029―85558807  18991991361)
六、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函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批协助扣押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机动车清单(附件)。请各地在有效利用缉查布控系统查缉的同时,加大路面查控工作力度,力求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总队联系人:白战峰  029―87680085  13991397199
附件:《协助扣押被执行人车辆清单》

 
 
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2016年6月28日
附件二: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渭   南   市   公   安  局
渭中法〔2016〕85号
 
 
关于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公安局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查控被执行人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需要到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办理机动车辆查询、查封、扣押、移交、过户等工作时,需两名执行人员携带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进行办理。
二、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辆,应向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提交协助查询车辆通知书。协助查询车辆通知书应载明需查询内容:1、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或者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公民身份证号码);2、车辆的基本情况(车牌号、车型、颜色);3、有无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查封、扣押的情形;4、是否设定有抵押等他项权利。
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填写出具书面查询回执。
    三、人民法院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辆的,应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交协助查封车辆通知书并附执行裁定书。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予以协助查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书面回执。
    四、人民法院请求交公安交警部门协助扣押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程序:
    (1)凡提请协助扣押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辆,执行法院须已在公安交警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实施查封。
    (2)执行法院须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扣押车辆通知书。
    (3)市中院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各基层法院提请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查封、扣押工作,需通过市中院统一委托公安交警部门办理。
市中院定期委托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机动车辆,情况紧急时可即时办理。
    五、公安交警部门对人民法院符合上述条件的协助扣押车辆请求进行审查、登记后,应及时安排予以协助布控、扣押。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人民法院从执行费用中开支。
    六、公安交警部门将车辆扣押后应立即通知执行法院。
    七、执行法院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在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移交扣押车辆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协助扣押的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扣押车辆的交接事宜。
    八、办理移交扣押车辆,执行法院须有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共同前往,并向公安交警部门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双方应对扣押车辆状况及随车物品登记造册。双方共同在移交回执上签字确认。
    九、人民法院不能在2 4小时内到达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扣押车辆交接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可对扣押车辆予以放行。
十、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等原因,不需要继续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停止协助扣押,及时撤销布控措施。
    十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就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机动车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分析研判。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上报执
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渭南市公安局
 
              2016年7月13日
 
附件三:
 
现场交接扣押涉案车辆规范手册
 
一、核实、询问被执行人或实际驾驶人、查验被扣押车辆程序,要求全程录音、录像与指挥中心实时连线。
1、向被查扣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出示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
2、向被查扣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出示执行依据、扣押执行裁定书以及给公安交警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核对被扣押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牌照号、行驶证、车钥匙等。
4、向实际驾驶人或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5、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实际驾驶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以及实际驾驶人与被扣押车辆的关系(实际驾驶人非被执行人的)。
6、与实际驾驶人共同查验确定被扣押车辆状况,包括外观是否有损坏、车内物品情况、公里数、汽油数量,尤其核查车内是否有贵重物品。查验全程应当录音、录像。查验完毕后,由实际驾驶人对查验结果签字确认。
二、与协助扣押公安交警的交接程序
1、出具查封、扣押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2、共同查验核对被扣押车辆的状况,包括车辆外观现状、车内物品,随车车钥匙等,进行移交。
3、共同在扣押车辆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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