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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被告人H某涉嫌盗窃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2 18:00:3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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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22〕15号 
被告人H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70********,**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路**号**村**栋**楼**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街坊**栋**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30日经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经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H某涉嫌盗窃案,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H某驾驶自己的蒙BS****面包车,前往被害人吴某某所管理的位于九原区**路**公园**门库房,采取撬窗方式进入后,窃取一台手推车、三块电瓶、一台板夯、一台发电机、一台电镐、一卷电线、一块电表,并将所盗物品放置于其位于石拐区开州窑子村的岳母刘某甲家凉房内。经九原区发改委鉴定,被告人H某盗窃的物品价值共计4219元。案发后,被告人H某盗窃的物品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2.书证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收款收据、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
(3)谅解书
(4)人员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
 3.证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H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1)指认笔录
(2)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H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采取撬窗方式秘密潜入他人库房,并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4219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H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H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H某现被九原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正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蒙BS****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原件1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本。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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