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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执行协作配合促进案件自动履行率的若干规定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12-13 20:53:11   阅读:

昨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执行协作配合促进案件自动履行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21日起施行。

 

据悉,《规定》将使案件在立案阶段就加强风险提示,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合理预期;审理阶段加强法律释明,引导当事人顺利参与诉讼进程;在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后加强释明工作,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加强释明工作,提升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并对调解协议实质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尽量设置调解书履行保障条款或违约惩罚性条款,防范“二次不诚信”的发生,加大当事人违约履行成本;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和债务履行担保制度,确保争议财物、诉讼标的可控性;加强分权集约执行运行中各环节的和解工作,把执行和解工作贯穿于各环节之中,并加强对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

 

《规定》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判后,要认真围绕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和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尽可能地通过辨法析理把道理向当事人讲清、讲透,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使义务人明确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要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并对审判业务庭承办法官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向义务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督促履行。另外,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由审判部门交由执行机构跟踪履行,执行机构主动联系案件当事人,审查法律文书自动履行情况,主动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财产状况。为强制执行做好准备。

 

《规定》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应主动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用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尽快实现。同时注重灵活运用报告财产、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保障性执行措施,从根源上打击老赖行为,促使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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