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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企业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4 20:18:48   阅读:

为贯彻落实《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十项司法措施》,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助力实体经济和实体企业健康发展,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现就人民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企业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

被我市两级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企业。

二、信用修复申请条件

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已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

(2)无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处置现有财产;

(3)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承诺按期履行或正在按期履行;

(4)提供相应履行担保。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处置现有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待处置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的,主动腾空并提供相关权属凭证等资料;

(2)待处置财产是机动车、船舶的,主动将机动车、船舶停靠至指定地点并提供相关权属凭证等资料;

(3)待处置财产是其他动产的,自觉移交或接受指定保管和交付;

(4)待处置财产是公司股权的,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

(5)待处置财产是证券、知识产权等其他投资权益的,主动提供相关权利凭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处置。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被限制消费的企业,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三、信用修复申请方式

信用修复应由被作出信用惩戒措施的企业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分期履行的,应当列明分期履行计划。

2.证明材料: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履行能力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3.书面承诺书:申请人书面承诺应包括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诚实守信,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以及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4.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信用修复的办理流程

1.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作出信用惩戒措施的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服务中心,或联系案件承办人提交;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在具体案件中上传申请及材料;上传不便的,可前往法院执行事务中心窗口或联系案件承办人提交。如联系不到承办人,工作时间请拨打全市执行热线0527-9612368。

2.作出信用惩戒措施的法院收到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后,将在当日启动审查程序。

3.对于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修复申请,受理法院将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暂停对企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提出的修复申请,受理法院将在审查相关材料、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并联合税务、市监等部门甄别后,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暂停对企业适用信用惩戒、撤销或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失信信息和缩短失信时限等措施,同时将信用修复信息推送至市信用职能部门,同步修复地方政府信用平台失信信息。

5.对信用修复的企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材料。

五、取消信用修复情形

在修复期间,出现违反前款第二条信用修复条件的情形的,执行法院将恢复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六、信用修复其他事项

1.尚未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企业、自然人,其主观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客观上不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等行为,也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视情况暂缓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人民法院对暂停或暂缓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企业实行财产滚动审查制,对于被执行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财产申报不实、提交的证据材料弄虚作假、未按期履行债务、隐藏或者转移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以及以其他方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除了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还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2.虽然暂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但有信用修复意愿的被执行人企业可以向纳失作出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将其纳入人民法院信用修复指导帮扶清单,由纳失作出法院指导其信用修复。

3.申请执行人可在公告之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企业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调查令》,并在《执行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调查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申请执行人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4.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

七、申请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未作新的更改公告前,本公告长期有效。

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地点:

宿迁市中院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宿迁市洪泽湖路1326号,电话:0527-84329110。

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宿迁市洪泽湖路18号,电话0527-82963282。

宿豫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宿豫区开发大道88号,电话:0527-81660110。

泗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泗阳县北京中路12号,电话:0527-85279110。

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电话:0527-86279182。

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义乌路派出所西侧),电话:0527-93519110。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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