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上查封车辆工作流程,提高执行效率,促进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对全市法院执行车辆网上查封、解封、续封工作的统一管理,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对全市法院执行、保全车辆网上查封、解封、续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执行车辆的查封、解封、续封工作由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派驻中院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指挥中心指定专人(以下简称中院查控员)协助办理。 第二条 基层法院应当指定专人(以下简称基层查控员)负责向中院指挥中心提交网上查封、解封、续封车辆相关材料;基层查控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固定用内网邮箱地址报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三条 基层法院执行人员需办理车辆查封、解封等执行措施时,应将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裁定书原件、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统一交由本院查控员办理。 第四条 基层查控员负责对执行人员提交材料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将材料扫描并通过内网传至中院指定邮箱,并逐案建立电子文件,邮件主题为执行案号加查封、解封、续封车辆号码;每个电子文件在向中院指挥中心报送前应做好登记,填写执行车辆网上查封、解封、续封登记表,登记表中注明执行案号、查封车辆号码、查封时间等信息。 第五条 基层查控员在向中院指挥中心报送电子邮件时,一并提交执行车辆网上查封、解封、续封登记表,电话确认接收后报送结束。 第六条 中院查控员通过电子邮箱下载基层法院提交材料,交由徐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派驻工作人员办理车辆查封、解封、续封相关工作;中院查控员对基层法院提交材料应当逐日分类分院建立电子文件,保存备查。 第七条 车管所派驻工作人员完成车辆查封、解封、续封工作后,在基层法院提交的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由中院查控员将送达回证扫描件发送至基层法院电子邮箱,并经对方电话确认后办理完毕。 第八条 车管所派驻人员根据网上传送法律文书的扫描件办理查封、解封、续封手续,法律文书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层法院应将查封法律文书扫描打印件入档。 第九条 车管所派驻工作人员已签字、盖章的送达回证扫描打印件,留在中院指挥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条 基层法院向中院报送电子邮件时间为每周二、三、四工作时间。遇有特殊情况,联系中院查控员协调办理。 第十一条 基层法院在办理执行车辆网上查封、续封、解封工作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报中院执行局综合协调处,由执行局开会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