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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对《关于解决本省市执行难、外地执行更难突出问题”的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5 17:19:41   阅读:

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1250451号提案的答复

  豫高法督(2022)118号

                    办理结果:A

尊敬的张顺铎、韩洪涛委员: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河南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解决本省市执行难、外地执行更难突出问题”的提案,指出“执行程序应更具主动和强制性,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时应以执行部门主动查控为主,申请执行人配合提供为辅,而不是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作为申请执行人立案时的举证义务”等问题,同时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我院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安排执行局对您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建议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全省执行立案和财产查控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法定条件为: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申请,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有明确的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属于执行法院管辖,满足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执行案件。同时第20条对于申请执行人需提交材料进行明确,包括: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继承或继承权利的证明文件,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法律规定并未将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作为执行立案的必要条件。
对于恢复执行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一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该条第一款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核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恢复执行的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可见,对于恢复执行,如果依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财产线索并经执行法院核查属实,但考虑到现阶段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和财产查找能力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与依申请恢复执行互为补充,共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立案权益。同时人民法院为规范执行立案、确保当事人更方便、快捷立案,减少诉讼奔波,不断提升执行查控财产的主动性、强制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推进网上立案,方便当事人诉求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全省法院同步开通了河南移动微法院、河南诉讼服务网,三级法院和人民法庭均可提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交费服务。网上立案后不需要再提交纸质立案材料,当事人在家里用手机或者到就近一家法院、法庭均可办理立案事务,全省法院立案渠道更加多元、立案条件更加便捷。2021年,全省法院共执行收案53.36万件,其中接收网上提交立案56.54万件,审核立案45.81万件,网上立案成功率81%,占执行收案总数的85.9%;全省法院执行立案工作取得了新成绩,实现了新发展。   
(二)强化日常监管,规范执行立案
为规范立案工作,省法院自2020年以来下发立案工作规范性文件20余份,就统一立案、随机分案以及登记立案、诉前调解、立案首次网络查控等工作提出明确意见,并反复强调有诉必理、有案必立,不允许拒绝立案、限制立案、拖延立案。省法院相关部门全面加强对下检查指导,建立日常监管、不定期检查工作制度,采取明察暗访、定期通报、一事一议等方法,对全省法院立案问题开展监督检查,督办立案投诉,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对问题突出的基层法院全省通报批评,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分值;对立案问题突出的法院进行约谈,情况严重的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对在立案问题上不执行中央决定和最高法院规定,搞变通、打折扣,损害群众利益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推进协作联动,不断提升财产查控能力
为突出执行工作的主动性、强制性,强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建设,逐步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税务、工商等10余个部门、几千家银行金融机构联网,构建以网络财产查控系统为核心的查人找物管理机制,财产查询范围覆盖全国范围内的16类25项财产信息,涉及被执行人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主要财产形式,实现“主动开展执行查控”方式的根本变革。省法院还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不动产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与不动产部门的数据对接和系统上线运行,实现全省不动产财产信息的网络化查控。与省公安厅签署《关于加强执行协作联动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建立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加强与公安机关执行协作,健全了网络信息共享、查找及临时控制被执行人、查扣车辆等协助联动机制,大幅度提升临控、拒执等措施的快速响应能力。在与省税务局联合建设省级网络涉税信息查询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机制,对被执行人的纳税信息进行网络查控,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税务领域进行联合惩戒。省法院还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推动构建全省信用联合惩戒系统,将全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嵌入11个省直部门的17个政务应用系统,嵌入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市)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73个应用系统,全省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取得了扎实进展,初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格局。
(四)推进立案即查,实现财产快查快控
省法院为进一步提高网络查控效率,出台了《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和首次网络查控财产工作的规定》,以“集中查控、一案一查、快查快控”为原则,建立即立即查工作机制,要求全省法院在立案的当天由执行案件流程系统自动启动网络查控,当天立案当天查询,查获财产后迅速裁定查封、冻结,实现财产快查快控,首次申请执行案件网络财产查控期限内发起率98.2%,排名全国前列。同时,省法院为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惩戒,对于查明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拒执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
(五)推进线上线下结合,确保财产查控无死角
为确保执行案件全面完成财产查控,避免存在“过分依赖网络查控而不重视其他财产查控措施”问题。省法院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议1号文件精神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案件办理中要切实做到“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全面实施线上与线下查控相结合、互为补充。一是采取财产核查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进行及时核查;二是采取财产普查措施。全面查控被执行人的存款、股票、房产、车辆、工商、公积金、理财保险等财产信息。对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财产的案件,要多措并举深挖执行潜力,把进行“现场调查”作为必备管理要件。将财产调查范围延伸至社保、户籍、居委会等相关内容信息,综合运用实地查找搜查、委托审计调查、悬赏举报、罚款拘留、纳失限消、打击拒执等措施,全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确保财产查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财产执行措施。
(六)推进智能查控,提高财产查处效率
省法院坚持以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为主,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不动产、车管、公积金中心等职能部门专线联网的“点对点”查询为补充,进一步拓宽查控系统的覆盖范围。部分法院对接了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基本实现了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部分法院不断优化网络查控系统智能化水平,实现了全天候自动批量查询、批量冻结及智能筛选等功能,形成条目清晰、方便适用的查控财产反馈清单和财产线索图,便于执行法官确定财产查控方向和措施。省法院正在推动全省法院查控系统向移动端发展,方便干警随时随地利用查控系统。为强化系统应用,定期组织操作培训,加强对系统应用监督和指导,强化执行干警应用查控系统的能力,提高财产查控效率。
(七)推进律师调查令,确保财产查控全面主动
为保障律师深入参与执行工作,增加申请执行人调查财产的主动性,2019年省法院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签署了《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强力推行律师调查令。持令律师调查内容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资金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车辆信息等,涉及工商、房屋管理、民政、车管所、银行等多个部门。省法院明确要求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的,随时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立案庭在执行案件立案时,就要在送达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载明“当事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实现对当事人申请律师调查令释明全覆盖,并记入笔录备查。对符合要求的终本案件经律师申请,必须及时开具律师调查令。同时,省法院通过召开通气会、交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积极争取各公安、金融、国土、住建、工商等协助执行单位对律师调查令的配合支持。通过宣传引导,向执行案件当事人、律师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申请适用律师调查令。2021年初,省法院对全省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律师调查令签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下发了《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进一步规范律师调查令工作的通知》,不断推动与规范律师调查令适用。
(八)推进执行事项委托,实现财产跨地域查控
法院在进行财产查控时,通常只是查询被执行人所在城市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城市的财产情况,现今社会人员流动性极大,被执行人不排除会在诉讼地及户籍地外购置资产。为减少财产查控地域限制,节省执行人员跨区域流动司法成本,最高法院在全国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设置了执行事项委托系统。执行法院拟跨地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利用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网上发起事项委托,由受托法院完成财产查控工作并在系统内上传查控结果。通过与全国各地法院执行协作,形成全国法院执行“一张网”,有效提高了执行查控辐射区域和查控效率。
(九)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打通查人找物最后一公里
省法院为拓宽执行线索发现渠道,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设立执行悬赏保险制度。申请执行人缴纳悬赏金额的较低比例,进行高额悬赏方式,充分调动群众征集执行线索。执行立案阶段主动提醒当事人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避免后期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结果。执行过程向当事人全程公开,通过微信小程序、短信等手段,将执行节点向执行人推送,提升执行工作透明度和当事人参与度,保障其知情权。创新设立网格员协助法院执行机制,积极推进网格化查控,把协助法院解决“执行难”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平台,将执行触角延伸到社区、街道,利用网格员民情熟、信息灵的优势,加大查人找物力度,努力打通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公里。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人民法院为破解执行难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还有差距。由于执行案件的复杂性,财产形式的日益多样化,执行工作仍面临一些突出困难和不足:一是现阶段执行手段仍不够完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建设仍处于发展阶段,尚未覆盖全国及所有基本财产形式;二是有些财产领域尚未形成完善的登记制度,单纯依靠查控体系不能充分有效控制被执行人财产;三是一些落后偏远地区法院仍需依靠传统执行方式开展执行工作,查人找物仍需耗时费力,执行手段仍待进一步提升。
对于您建议中提到的“执行程序应更具主动和强制性,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时应以执行部门主动查控为主,申请执行人配合提供为辅”的建议,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下一步全省法院将不断规范财产查控行为、加大查控力度、完善查控手段,提高财产查控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一是继续推进执行协作联动大格局建设。全面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凝聚各方力量,在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通基础上,不断拓展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功能和范围,加强执行查控联动。结合不动产部门“放管服”的不断推进,推进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建设,细化不动产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加强与省税务局联合建设省级网络涉税信息查询,促进涉案不动产司法拍卖定向询价与涉税信息查询、测算、征缴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省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网络对接与信息数据共享,将失信名单、惩戒措施嵌入相关部门的业务流程中,搭建综合治理新平台,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扩大网络查控的覆盖范围,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查控,争取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一网打尽”,彻底解决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人难找,财难寻”的难题。
二是推进执行智能化建设,全面提升智慧执行工作水平。进一步推进执行办案平台建设,建立全省法院“三统一”管理体系,加强对“案、事、人”的有效监管。大力推行文档电子化和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实现执行办案系统对执行信息资源的智能化读取、识别,推动执行文书智能辅助、关键节点自动回填,全面应用电子送达,提升送达效率,为执行干警提供智力支持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支持。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借助信用体系信息数据,建立被执行人大数据库,为被执行人画像,提高智能化执行手段。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功能升级,优化执行权运行机制,做实三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充分发挥其信息化和集约化的优势,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对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流程节点进行实时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预警,以执行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倒逼执行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三是持续开展反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整治活动。在全省法院持续开展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专项整治活动,加强财产查控的主动性。一要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必须使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核查财产情况;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核查,有财产的立即采取控制性措施;加强线下查控工作力度,必要时采取搜查、委托审计调查、悬赏举报等措施,切实做到应查尽查;二要加大找人力度,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依法积极予以查找,要下大力气,多措并举,用足用好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坚决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加大财产处置力度,对于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按程序主动推进财产强制变价处置程序;三要严把终本案件结案,以终本方式报结的,不仅要在系统中完成规定动作,必须符合各项程序和实质标准,严禁将不符合终本要件的案件按终本方式报结。目前省法院已建立执行案件常态化评查工作机制,对案件办理是否规范、是否真正符合结案标准和要求进行评查,经评查发现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问题的案件,限期整改,发现存在违规结案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通报并追究责任。
在此,我们衷心感谢您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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