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裁判文书要阐明事理,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围绕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印证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等进行说理。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时,应当说明推定启动的原因、反驳的事实和理由,阐释裁断的形成过程。
32.裁判文书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无争议且法律含义不需要阐明的,裁判文书应当集中围绕裁判内容和尺度进行释法说理。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或者法律含义需要阐明的,应当逐项回应法律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法律适用存在法律规范竞合或者冲突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选择的理由。
33.裁判文书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下面几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尤其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
(1)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2)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
(3)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4)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5)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
34.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证据是否排除及其理由。
35.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惯例、民间规约、职业伦理;立法说明等立法材料;采取历史、体系、比较等法律解释方法时使用的材料;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与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相冲突的其他论据。
36.裁判文书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新类型或者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抗诉案件,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应当强化释法说理;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是诉讼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说理。
37.裁判文书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释法说理;必须回应控辩双方的意见,是否采纳要进行充分说理,严禁采用“理由不充分”“经查不实”等无理回应方式。
38.多名被告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在辩解、辩护意见及上诉理由分析之前,一般应加上一段过渡话,使得上下文衔接更加自然。可表述为“针对各被告人(上诉人)的辩解意见(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39.对被告人(上诉人)辩解意见(上诉理由)、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分析,提倡采用“程序—证据—事实(罪前事实、罪中事实、罪后事实)—定罪—量刑”的层次进行分析。对证据的分析要针对辩方所提异议,从取证程序合法性、证据内容真实性等方面分析证据是否可以采信,为什么采信。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主要针对案发前因、被告人预谋、准备作案工具情况等罪前事实;第二层主要针对作案手段、犯罪后果等罪中事实;第三层主要针对自首、立功、作案后是否分尸、焚尸、抛尸、掩埋隐匿尸体、是否销毁相关证据等罪后事实。
40.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人(上诉人)或者有多起犯罪事实的,部分意见可以合并分析。合并的方式可以按照人员不同进行划分,即将同一名被告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全部意见合并后进行分析,可表述为“对被告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也可以按照不同人员同一方面的辩称意见(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合并分析,可表述为“对被告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经查……”。
41.分析说理时,可以不再重复引用被告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可以用序号分层次分别对被告人其辩护人所提意见进行分析说理,以保持行文的简洁。
42.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应当针对上诉、抗诉、申请再审的主张和理由强化释法说理。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或者原审不同的,或者认为一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纠正法律适用错误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针对一审或者原审已经详尽阐述理由且诉讼各方无争议或者无新证据、新理由的事项,可以简化释法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