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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高速公路公安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7 20:56:56   阅读:
豫公通〔2010〕39号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县(市)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经省政府批准,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更名为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高速总队),挂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以下简称高速公安局)牌子。为保障高速总队(高速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我省高速公路良好的交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高速公路公安执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安局统一负责高速总队(高速公安局)直属高速交警支(大)队所辖高速公路范围内的公安管理工作,具有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案件侦查权。

二、高速总队直属高速交警支(大)队实施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由高速公安局裁决,在高速交警支(大)队机关所在地行政拘留所执行。

三、在高速总队(高速公安局)直属高速交警支(大)队所辖高速公路范围内发生的公安行政(治安)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地高速交警支(大)队负责调查,需要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的,由高速公安局裁决。对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人,在高速交警支(大)队机关所在地行政拘留所执行。

四、在高速总队(高速公安局)直属高速交警支(大)队所辖高速公路范围内发生的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执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公通(2007]352号)第三、四条规定办理。

五、在高速总队(高速公安局)直属高速交警支(大)队所辖高速公路范围内发生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属地公安机关管辖。其中,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营秩序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由高速公安局报请河南省公安厅,商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高速公安局管辖。

六、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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