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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7 23:05:28   阅读: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推进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推动对失信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实现全市2017年年底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全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协调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该类案件实行快侦、快诉、快判工作机制。
第二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判决、裁定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发生管辖争议或者由其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更为适宜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下简称执行义务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接收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并及时转交、督促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在法定侦查期限内及时侦查终结;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执行义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六条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移送检察机关批捕,10日内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应当立即启动技术侦查措施,启动联动执行预案,尽快将该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超过1个月该犯罪嫌疑人仍然在逃的,上报上级机关,进一步加强网上追逃措施。
第七条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
及时开展侦查工作。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八条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在15日内及时提起公诉。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即执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十一条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依照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检察、公安机关认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宜追究犯罪责任的,要尽快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给予申请执行人刑事自诉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侦查过程中或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非羁押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新乡市公安局之前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下发后,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本罪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新乡市公安局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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