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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劳动关系教师主张与编内教师同工同酬,法院不管?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5 19:45:18   阅读:
法言华语 子非鱼说劳动法 2023-03-24 12:10 发表于重庆
裁判主旨: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人事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不同。关于《意见》具体到各级单位如何落实以及执行,不属于法院民事审理的范围。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之间的差异,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应超越法定职权承担这类改革任务。因此,张某请求幼儿园向其提供同工同酬的薪资待遇,只能是与编外人员同工同酬。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5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共青海省委机关幼儿园。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共青海省委机关幼儿园(以下简称省委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申请再审称,2020年10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家属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同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关于张某老师因病休养期间的管理办法》,该办法系被申请人提出并胁迫申请人签字确认。2021年4月6日省委幼儿园律师及园长宣布辞退本人,对此有园内工作人员可以证实。2021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向本人下发《调岗通知书》。申请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同工同酬的工资待遇。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20年,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且拥有教师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因此,一、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同工同酬、公积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不当。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同工同酬以及公积金等,对此,被申请人对该意见亦组织园内职工学习,被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该文件原件。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认为其应当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同时,主张一、二审法院对《劳动合同》未予质证,通过该劳动合同能够说明被申请人在招聘申请人之初未明确告知其属于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且申请人一直以来都是以教师身份工作。本院经审查,一审庭审中,申请人举证阶段第一份证据为:“证据一、劳动合同及保险缴费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有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第十项第五条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第三项第四条中,对于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也是有明确约定是教师岗位”。对此,被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针对证据一,真实性及证明方向均无异议,予以认可。二审庭审中,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承诺书、视频资料以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对上述证据被申请人亦一一发表了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一、二审法院未对劳动合同进行质证的意见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主张工作以来被申请人未告知其编制内或编制外的区别,因此其应当与编制内教师享受同工同酬的工作待遇。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人事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不同。关于《意见》具体到各级单位如何落实以及执行,不属于法院民事审理的范围。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之间的差异,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应超越法定职权承担这类改革任务。
因此,张某请求幼儿园向其提供同工同酬的薪资待遇,只能是与编外人员同工同酬。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张某要求与带编人员同工同酬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张某要求幼儿园为其补交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在被胁迫的情形下在被申请人向其送达的文件上签字,对此无证据予以证实,原一、二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主张一、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能否成立的问题。经查,一、二审庭审笔录均能反映双方对案件在辩论阶段发表了意见;一、二审依法向被告或被上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另外,合议庭法官对庭审活动进行掌控,对于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重复发言或者与案件相关事实赘述予以打断不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申请人主张一、二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的事由能否成立的问题。一、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工资以及采暖费进行了判决,对其他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故申请人主张遗漏其诉讼请求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申请人主张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的情形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对其此项再审事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申请人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康 盼   
审 判 员  吴 蓓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华 馨   
书 记 员  崔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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