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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工作指引(试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7 21:03:25   阅读:

为强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提升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与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1.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文书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2.刑事审判部门应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随案移送财物的移送交接工作。判决前,应对随案移送财物进行清点,列出清单,载明数量、现状、存放地点等情况,并对财物的权属等状况进行查明。

3.刑事诉讼阶段,对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为避免发生被告人或其家属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的情况,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职权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4.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在判项中明确执行主体、金额、具体财物或财产明细等。对无法查实被告人真实身份的,应慎重判处财产刑,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已经实际控制被告人财产的除外。
  5.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刑事裁判文书中财产刑的具体执行金额等判项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审查处理。刑事审判部门经审查,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应依法作出裁定;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6.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需移送执行的,由刑事案件承办人报送刑事审判部门领导审批,并在生效裁判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90 日内移送立案。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应当在裁判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移送。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移送的,应当在移送时书面说明延期原因。

7.下列事项、内容无需移送立案执行:

(1)判决确定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

(2)判决后刑事审判部门可直接发还的涉案财物;

(3)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物品、危险物品等不能或不宜采取执行措施处置的涉案物品;

(4)犯罪工具或证据需要存档备查的,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8.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时应当有生效法律文书及其附件、载有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的《移送执行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移送立案执行应当包括以下材料:《移送执行表》,刑事一审、二审裁判文书,被告人、被害人、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或者搜查笔录,查封、扣押、冻结和已处置财产的法律文书、回执、款项收支凭证等与在案财产相关的材料。

《移送执行表》应当如实载明以下内容:被执行人、被害人或集资参与人的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人数众多的应另附表列明;移送时被执行人羁押或服刑地址、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或集资参与人的联系方式;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随案移送的财产存放地点、保管人联系方式、财产现状和已经处置的财产情况;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执行依据生效时间和移送执行的时间;移送前已经部分履行的,应当注明已履行部分的具体内容;代为退赔或者缴付的案外人的联系方式;属涉黑涉恶涉众案件,应予注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9.一审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与立案部门应分别建立财产刑执行案件台账,每季度进行核对,确保应移送执行的全部及时移送。

10.执行过程中,除进行传统查控外还应对被执行人在刑罚执行机构的内部账户及时采取财产查控措施。

11.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义务存在困难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分期履行申请。对被执行人提出分期履行申请,由负责执行法院审查批准。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分期履行方案履行的,应及时恢复对原判项的执行。

12.为促进刑事财产刑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减刑、假释案件办理部门,应当结合被执行人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情况,综合全案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进行认定,决定是否给予减刑、假释或者扣减减刑幅度。

13.被判处没收财产的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裁定终结执行;有可执行财产但暂不能处置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判处罚金的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其名下在刑事裁判生效时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立案执行,予以追缴。

 

 

典型案例一

 

被执行人云某罚金执行案

 

关键词  

善意文明执行  参照适用民事执行 比例原则

裁判要点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一直以来是执行工作的难点。相较于民事执行,刑事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有待逐步完善。该类案件目前由法院依职权启动,无具体申请执行人,缺乏民事执行案件关于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的相应规定。

在减刑假释案件中,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罪犯对于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将作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的考量,考量结果直接影响减刑假释结果,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促进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提高执行到位率,避免国家财政损失。但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当前还缺乏结合缓刑监督机制进行考量的相应构建。

如何参照民事执行,在刑事执行程序中灵活适用执行手段,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节省司法资源,对于刑事执行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基本案情

一、刑事案件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被告人云某犯受贿罪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处被告人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0万元,上缴国库。刑事判决生效后,云某扣押在案的赃款被没收上缴国库,但云某未在限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罚金,刑事审判庭将云某罚金一案移送执行。

二、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龙华法院发现云某除了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龙华法院查封了该房,并将向云某送达查封裁定。云某向法院表示该房虽登记在其名下,但系案外人财产。执行法官告知云某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遵守法律,服从监督,如存在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况,法院将向就其缓刑期间表现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云某当即表示服从执行法官的训诫,但由于20万元罚金金额较大,申请法院暂缓执行房产,对履行期限给予宽限。执行法官综合考量全案后认为,如不给予一定的宽限期直接处置该房产,可能面临案外人执行异议以及处置周期较长的问题。结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提及的比例原则的精神,从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执行法官给予云某一定宽限分期履行。云某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支付了10万元、2020年1月3日支付了5万元、2020年1月17日支付了5万元。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云某主动履行完毕罚金20万元,法院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裁判理由

(一)契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精神,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执行权益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合理选择执行财产,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本案如无视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申请,直接处置房产,不但将拉长案件办理周期,且很可能对居住其中的案外人生活造成影响。本案在兼顾执行效率、社会效果的情况下,选择了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影响较小且便于执行的方式,该案在短期内执行完毕完美契合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二)灵活参照民事执行和解分期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罚金执行案件无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欲分期履行时,并无执行和解的具体规定。本案执行法官结合案情,给予被执行人宽限后分期履行完毕。该种执行工作方法,实际上适用的是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了民事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的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三)比例原则节省司法资源

根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确定的比例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合理、适当,不得超过实现执行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

由于本案执行款项最终为上缴国库,而处置房产的司法资源同样来自于国家力量,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案涉房产可能涉及的执行异议、处置成本问题的角度出发,给予被执行人宽限期履行,在节省司法资源的情况下执行到位,遵循了比例原则。

(四)结合缓刑考验促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可结合其履行能力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依法适用缓刑考验机制,将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作为打击手段,督促其主动履行。

 

 

典型案例二

 

黎某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

 

关键词

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案件的相结合 善意文明执行

裁判要点

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阐明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将直接对减刑假释结果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促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主动配合,积极履行。

腾退执行是强制执行中较为复杂程序,促使当事人自行腾退可节省司法资源,避免激化矛盾,真正做到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通过“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方式,平和顺利地腾退一涉案房产,被执行人家属主动配合法院交付房产,使得下一步的评估处置工作得以高效推进。

被执行人黎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根据生效刑事判决,黎某应履行的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万元、退赔被害人1551850元。在执行过程中,海口中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海口市秀英区有一处房产及车库,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海口中院遂查封了涉案房产并决定立即开展评估拍卖等工作。但因存在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海口中院执行案件查封顺位在后,在首封法院的案件中系黎某家属申请诉讼保全查封了黎某的房产等情况,故欲高效推进涉案房产的处置,存在一定障碍。执行法官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为本案责令退赔的执行顺位在先,经联系首封法院后,进一步明确了海口中院对涉案房产有处置权。同时,通过首封法院了解了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后,执行法官从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积极联系了被执行人家属,向家属告知被执行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将作为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确有悔罪表现”的重要参考因素,若未全部履行,法院将依法予以扣减减刑幅度。被执行人家属经过执行法官释法后,表示将积极配合腾退,主动交付房产,避免因财产性判项的怠于履行对减刑造成影响。故本案在集中执行当日,经被执行人家属的主动配合,海口中院得以高效顺利接收了涉案房产,有效节省了警力、强制换锁等司法资源。

裁判结果

涉案房产于2020年11月19日腾退完毕,2021年4月经司法拍卖后处置完毕,扣除优先受偿债权及处置费用后,本案执行到位60余万元。由于被执行人系服刑人员,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于2021年6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理由

一、刑事执行创新

为进一步深化海口中院刑事执行改革,促进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案件的有机结合,海口中院成立了刑事执行局,组建专门的执行团队,同时办理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本案即属于执行改革过程中海口中院提级执行的案件,根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美兰区人民法院的移送执行函,海口中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执行。

二、善意文明执行,节省司法资源

腾退执行的最好结果是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使被执行人一方自行腾退,避免强制腾退、拆除的短兵相接。同时,在海口中院集中办理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一方阐明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对减刑假释的影响后,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被执行人一方主动配合,积极履行,节省司法资源,有效提高执行到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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