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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2 22:41:17   阅读:

为切实将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妥善解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3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4]19号)等文件,结合法院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诉访分离

(一)诉访界限。“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的诉求。包括起诉、上诉、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等诉求。

“访”是指信访人的诉讼权利已经放弃、丧失或者全部行使完毕,仍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等形式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或者违反诉讼程序越级向人民法院反映诉求。

(二)诉访渠道。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适时开通“12368”语音热线电话,积极推进网上信访、远程视频接访等工作,规范办理流程,形成来信、来访、网上信访、远程视频接访、电话信访一体化信访网络,为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

(三)办理方式。对于各类涉诉信访事项,应严格审查甄别,实行诉访分离。属于诉的事项,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办理;属于访的事项,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四)全程留痕。对每一起涉诉信访事项的审查、接访、分流、办理、答复等情况,应全程留痕,确保承办单位、承办人、办理经过、处理结果等信息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

二、甄别分流

(五)统一入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诉访分离相关工作,具体包括来信处理、来访接待、电话接听、网上信访、材料接收、信息登记、台账建立、甄别分流等。

(六)加强办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办信工作,提高办信质量,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避免初信转为重信,来信转为来访。

(七)登记录入。对各类来信来访,应将收信日期、信访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请求解决的事项、原审法院、裁判文书字号、处理意见等内容录入“人民法院信访接待系统”,不得漏录,不得积压。

(八)交办登记。对有关机关和领导交办或转办的涉诉信访事项,统一交由诉讼服务中心及时建立台账,详细登记签批转办意见、办理时限要求、经办人等信息。

(九)审查甄别。对各类来源的涉诉信访事项应及时审查甄别,属来信的,应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属来访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明确答复期限;属网上信访的,在规定期限审查完毕;属有关机关或领导交办、转办的,有明确期限的按规定期限办理,没有明确期限的应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属其他来源的,在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审查完毕。

(十)分流办理。甄别后,按下列方式进行分流办理:

1、属于诉的事项,依照法律按本细则(九)规定的期限分流到相关法院或部门进行办理:

⑴涉及起诉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⑵涉及上诉且在上诉期的,告知当事人按法定程序提起上诉或依法转交相关法院或部门办理。

⑶涉及申诉、申请再审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按法定程序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或者依法转交相关法院或部门办理。

⑷涉及正在法定程序内审理的,应将相关材料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或部门。

⑸其他涉及诉的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

2、属于访的事项,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终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3、不属于法院主管的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或直接转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十一)告知反馈。诉讼服务中心对已分流办理的涉诉信访事项,应严格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处理情况、承办单位、承办人、联系方式等告知信访人。

(十二)越级处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从立案、审理、执行、复查等环节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引导信访人按法定程序逐级访,坚决防止因办理不及时、工作不到位等因素导致越级上访。

对于越级上访,上级人民法院应告知来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法院或部门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法院或部门,必要时进行督办。对于上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越级访,有关法院或部门应认真按照要求办理,坚决防止造成再次越级上访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十三)上下衔接。上下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之间、诉讼服务中心与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衔接配合,按照分工协作、有效衔接的要求,建立诉讼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审查甄别、及时移送,各承办法院和部门严格按时限办结,相关部门跟踪督办的工作机制。上下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发挥联动机制作用。

(十四)沟通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党委、党委政法委、群众工作中心、等的协调沟通,做好涉诉信访事项的对接工作,努力形成依法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合力。

三、涉访处理

(十五)巡回督导。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巡回督导合议庭,负责巡回接待涉诉信访、审查化解重点信访案件、督促终结案件移交、督办重大信访事项、总结研判涉诉信访形势等工作。

(十六)解释疏导。对属于“访”的事项,诉讼服务中心、承办人或其他接访人员应做好释法析理和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联合原承办部门,针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做好判后释疑,促使信访人息诉止访,充分发挥通过接访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对于接访后发现案件存在问题或确有必要复查的,应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并提出意见。

(十七)领导接访。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按相关规定建立领导干部接待来访群众制度,制定领导干部接待来访群众办法,通过定时接访、带案办访、随机下访、约谈会访、上门问访、抽查督访等方式,依法妥善解决重大涉诉信访问题,及时发现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对领导接访交办的事项,应跟踪督办。

(十八)视频接访。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开展远程网络视频接访工作,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接访程序,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规则》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规则》,做好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远程网络视频接访的衔接和保障工作。

(十九)提级审查。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开展提级审查工作,对久访不息诉的涉诉信访案件可提级审查,确保涉诉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公正处理。

(二十)属地化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避免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

(二十一)联动化解。对于久访不息等案件,在化解过程中,要积极协调各方力量,推行律师等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化解机制。通过社会第三方的介入,释明法律、化解矛盾,充分发挥其中立优势对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二十二)案件评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成立案件评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可能存在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多次接访释明仍不服、采取极端方式上访或反复赴省进京访等案件的评查工作。

案件评查范围、标准、程序、时限、工作要求等内容,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经评查,案件处理正确的,坚持原裁判结果,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仍不息访的,报请批准终结;案件存在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案件存在瑕疵的,依法妥善采取措施进行补正;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司法救助。案件处理过程中,信访人生活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司法救助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根据《贵州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黔政法〔2014〕43号)、《贵州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政法〔2014〕44号)的规定,参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黔高法办[2014]59号)办理。

(二十四)终结标准。对于法律问题解决到位、司法过错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工作到位、实际困难救助到位的案件,信访人仍反复缠访、闹访、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可依法报请终结。

(二十五)信访终结。按照确保质量、慎用终结、以终结促息访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每一起终结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责任主体、工作程序、报备材料等,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政法委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出台的有关终结规定办理。

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事项,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信访人继续缠访、闹访的,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只采集身份证信息,不登记、不受理、不交办。

(二十六)终结退出。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将终结决定、裁判文书等材料报省委政法委和省群众工作中心(省信访联席办),统一由省群众工作中心(省信访联席办)会同省委政法委逐级交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落实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帮扶救助、矛盾化解和包保稳控等工作,人民法院应配合做好释法析理、答疑解惑等工作。案件的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应将终结决定、裁判文书等材料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群众工作中心(信访联席办),同时将终结案件纳入联席办“两个四级个案台账”管理体系,将终结案件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二十七)信息共享。应将每一起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政法委、省群众工作中心(信访联席办)等统一建立的涉诉信访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避免多头受理、重复办理,提高涉诉信访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涉诉信访案件结论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十八)违法处置。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通过协调公安机关在法院建立警务室等形式,切实维护涉诉信访秩序。对于缠访、闹访、滞留访、采取极端方式等违法访人员,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的规定,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必要时可选取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教育,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四、源头预防

(二十九)规范流程。在化解涉诉信访“存量”问题的同时,要下功夫控制“增量”。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审判流程精细化管理,确保流程规范,运转高效,防止案件积压,拖延办案。

(三十)提高质量。应全面提高案件质量,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由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强化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和首接首办责任,建立涉诉信访主办法官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和涉诉信访考评机制。规范延长审限、中止诉讼的审批,切实做到审限内结案。

(三十一)公开信息。要利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面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通过设置宣传栏、电子触摸屏,或者摆放诉讼指南、来访须知、风险告知等诉讼指引资料,公开立案信息。实行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完善网上检索查询系统。扩大庭审网上直播,完善法院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信息发布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三十二)风险评估。应切实加强案件风险评估工作,定期梳理、滚动排查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案件,建立专门台账。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敏感度高、社会影响大、涉众型等案件,应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三十三)改进作风。按照“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心系人民、服务群众,规范行为、廉洁自律”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六难三案”问题,切实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五、责任落实

(三十四)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涉诉信访问题,形成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机制,实行定期研究涉诉信访形势和重大涉诉信访问题的例会制度。

(三十五)督办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涉诉信访情况每周通报制度。强化内部监督职能,建立个案及时催办、督办制度。

(三十六)宣传引导。加强与新闻媒体、宣传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中央、省委依法处理涉诉信访问题规定的宣传力度,使群众广为知晓,自觉依法、理性、平和反映诉求。要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教育引导作用,妥善处理对重大、敏感案件的炒作问题

(三十七)接受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自觉接受监督,采取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监督信箱或放置意见簿等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对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十八)责任查究。坚持把责任追究作为依法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因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搪塞、态度粗暴蛮横,或者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不及时受理、未按期办结、未及时答复等,导致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查究,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附 则

(三十九)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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