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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贯彻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2 22:39:47   阅读: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督导组关于要在“打财断血”上取得新进展的要求,按照韩德洋院长的指示,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以通知形式印发全省各中、基层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制定《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财产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对此,韩德洋院长高度重视,要求刑事审判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好“两高两部”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意见》立足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阶段,结合全省法院开展专项斗争一年多以来审判实践中凸显的新特点、新问题,对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适用财产刑以及涉案财产处置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适用财产刑,对涉案财产依法作出处理,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并对涉黑恶犯罪财产刑的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对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没有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除应当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外,还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需要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

  《意见》提出,在判决、裁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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