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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公诉司法裁量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9-14 21:22:29   阅读:

    近日,为维护司法公正,顺应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工作发展的法定主义兼采裁量主义等新理念、新趋势和新要求,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检察官正确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公诉司法裁量工作,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公诉司法裁量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结合全省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开展司法裁量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强调“七个并重”,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裁量工作的具体要求。

法定履职与合理裁量并重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裁量,法律事实认定必须符合客观情况,法定程序决定必须合法合理有效。法律规定为“应当”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法律规定为“可以”的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及幅度内大胆地作出决定,法律规定为“不得”等禁止性规定的,不能违反禁止规定作出决定。并突出强调裁量的重要性,统一侦监公诉检察官对正确司法裁量的认识,以达到解放思想、大胆正确用权、推动和谐、伸张正义的目的。

 

实体裁量与程序裁量并重

       《指导意见》对实体裁量和程序裁量作出明确界定,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实体裁量主要是检察官对有无犯罪事实发生或是否属于刑事违法的判断裁量;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认定裁量;对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认定裁量,对减轻、从轻、从重、加重等量刑情节是否存在的判定裁量。程序裁量主要是检察官经授权或批准,以人民检察院名义作出的具有程序性意义的司法决定,体现为由人民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发出的批准逮捕、增加逮捕、不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追加起诉、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撤回起诉、不起诉、支持抗诉、不支持抗诉、纠正违法的决定书、通知书、检察意见、检察建议、补证提纲、要求看法等书面决定或口头意见的选择性裁量。

 

自主裁量与协商裁量并重

       《指导意见》在强调依法裁量、自主裁量的同时,也强调要尊重当事人及有关方面的意见,让有关利益方参与司法裁量过程,把认罪认罪、刑事和解等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作为裁量的依据。明确指出,对于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取保候审要求的,应当作为逮捕裁量主要衡量因素;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意见和被害人聘请律师意见,意见合法合情合理的,应当采纳作为审查起诉裁量依据。并强调,司法裁量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接受案件有关人员的控告申诉,案件有关人员表达意见的,应当听取,重点核实;作出司法决定后,案件有关人员向申诉控告部门反映情况的,应当按照申诉控告规定处理,对于导入复查的案件,复查认为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强调司法裁量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说明理由,有被害人的案件,必要时应当向被害人释法说理,减少复议复核申诉复查。

 

打击犯罪与理性平和并重

       《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裁量,应当遵循打保结合,秉持善意良知,坚持谦抑审慎,维护公平正义,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裁量中应当依法打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关注弱势群体,保护合法权益,尽到客观义务、注意义务,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倡导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防止机械办案,做到决定依法、办案合情、释法有理。并把判断选择和司法决定是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是否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办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司法裁量是否正确的检验标准。

 

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并重

       《指导意见》一方面强调,要坚持对构罪的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要坚持对有起诉必要的严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提起公诉,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另一方面强调,又要防止对轻缓刑事犯罪的认罪犯罪嫌疑人错误地“构罪即捕”,要体现谦抑、审慎、善意的要求,对构成犯罪但没有起诉必要的,可以不起诉,宽缓对待犯罪嫌疑人,避免不追诉成为片面“追诉狂”。明确指出,逮捕措施的裁量应当牢固树立并践行“正确批捕是成绩,正确不批捕是主要成绩”的业绩观;审查起诉的裁量应当坚持并践行“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犯罪是成绩,依法不起诉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是成绩,依法进行刑事和解积极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是成绩,但依法推动这三个方面工作协调统一、衡平到位才是主要成绩”的业绩观。

 

充分授权与加强监督并重

       《指导意见》严格遵行司法规律,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明确检察官在检察官办案组织内相对独立地审查案件、采信证据、认定事实、评价是非、适用法律,斟酌权衡裁量提出意见。同时又要求司法裁量必须接受监督管理,明确在司法裁量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争议分歧大的案件,一般应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研讨,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强调司法裁量应当尊重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监督撤案等决定提请复议复核的权利,经复议复核认为决定正确的要做好沟通,说明理由;认为决定确有错误,应当撤销原决定,作出正确司法决定。

 

捕诉裁量与监督裁量并重

       《指导意见》除了专门明确逮捕措施适用的裁量、审查起诉的裁量外,围绕突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还专门规定了刑事诉讼监督的裁量。明确刑事诉讼监督裁量应当突出监督实效,讲方式、有节制,重点是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和防止严重犯罪有罪不究。并进一步明确了增加逮捕裁量、延长羁押期限裁量、刑事立案监督裁量、侦查活动监督裁量、追加起诉裁量、审判监督裁量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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