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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东河区律师: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6 20:09:58   阅读:
 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一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路**小区**号楼**号,捕前住包头市东河区**路**小区**号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2019年12月份通过菅某某推荐参与名为“以太小丑”投资平台的非法传销活动。该非法传销组织的传销模式为投资参与人通过扫描推荐人向其推送的二维码,下载安装“以太小丑”投资平台APP软件,参与交易。投资人在“以太小丑”APP上购买和出售名为 “菠菜”“小丑”“c币”的虚拟产品,从中获利。现有投资人推荐新的投资人,新的投资人再推荐投资人,平台根据被推荐投资人的投资数额、所在推荐层级、推荐人数,按照投资数额的5%至20%给付现投资人。推荐的层级共分为六层,按投资人所处位置不同,从高到低依次被命名为:总裁、总监、经理、主管、组长、职员。被告人王某甲自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协调处理传销组织事务,设立“以太小丑最佳合作群”,宣传盈利前景,直接或间接发展梁某某、徐某某、郁某某、董某甲、王某乙、董某乙、张某甲、郭某甲、刘某某、邓某某、王某丙、杜某某、周某某、梁某某、张某乙、马某甲、焦某某、郭某乙、李某甲、史某某、彭某某、李某乙、姚某甲、袁某某、李某丙、林某某、姚某乙、杨某某、张某丙、赵某甲、李某丁、乔某某、季某某、赵某乙、赵某丙、马某乙等人参与投资。被告人王某甲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达到三层以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投资参与人达30人以上。2020年3月15日“以太小丑”APP投资平台突然关闭,操作界面无法打开,导致投资参与人无法收回投资款项。投资参与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当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材料;
2.证人梁某某、徐某某、郁某某、董某甲、王某乙、董某乙、张某甲、郭某甲、刘某某、邓某某、王某丙、杜某某、周某某、梁某某、张某乙、马某甲、焦某某、郭某乙、李某甲、史某某、彭某某、李某乙、姚某甲、袁某某、李某丙、林某某、姚某乙、杨某某、张某丙、赵某甲、李某丁、乔某某、季某某、赵某乙、赵某丙、马某乙的证言及报案材料;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菅某某、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投资人转账截图,投资人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以太小丑”APP页面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参加者,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斌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8册,光盘26张。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副教授,内蒙古钢苑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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