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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4 20:18:48   阅读:
关于印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劳动孝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院民一庭或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合同法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一)、(二)、(三)等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为正确适用上述规定,梅州中级法院与梅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日联合召开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就两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遇到十六个问题进行了研讨。现根据2010年11月5日研讨情况进一步进行整理,并提请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第8次会议和梅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关于自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供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
一、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一般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动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用工单位,而用工发生在新单位的停薪留职、未达退休年龄的单位内退或待岗人员,或单位经营性停产而放长假的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原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新用人单位仅就劳动者可享受的社保待遇以外部分承担责任。
三、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第三人已按责任支付了损害赔偿款后,劳动者又向用人单位中请工伤损害赔偿的,应予以支持,但其中医疗费和丧葬费两部分费用的赔偿范围应限于第三人未足额赔偿部分。
四、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未与原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转制后的企业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现劳动者请求转转制补偿款的,不予支持。如系国有企业的转制是政府行为,转制过程中劳动者不接受政府的安置补偿而引发的纠纷,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五、因挂靠经营或出租线路牌所产生的劳动者与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或线路牌的出租方、承租方之间的劳动纠纷,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线路牌使用方和线路牌出租方应作为共同当事人,挂靠企业、线路牌的使用方应承担直接责任,被挂靠企业和线路牌出租方就是否已尽到管理责任未确定其应承担的对劳动者的法律責任。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履行的内容与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宜按双方实际履行内容判断双方用工关系的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承揽关系。
七、与多家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关系,但其在各家用人单位均未享受社保待遇的,因解除用工关系或工伤所产生的争议,分情况处理:
1、如最长的工作时间在不超过非全日制工所要求的时间范围的,可按非全日制用工看待;
2、如其中发生纠纷的用工关系中,用工时间超过非全日制工规定的最长时间范围的,可按劳动关系看待。
八、劳动者的日工资应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均工资或月均收入除以月平均计薪日21.75天计算,如劳动者月均工资难于计算的,应综合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并参考用人单位同工种职工的月均工资、单位职工的月均工资、当年度当地同行业月均工资确定劳动者月均工资。
九、审查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案件,应依据仲裁机构决定受理仲裁申请时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判断。
十、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坚持诉讼事项与仲裁事项的同性的原则。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申请内容不一,应视两者间的关系分情况作如下处理:两者具有密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诉讼请求增加事项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劳动争议内容包含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内容范围外的其他争议内容的,但该其他争议内容明显不成立的或不影响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可纳入终局裁决的范围。
十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交社保费的案件不作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告知其向社保部门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又不能办理补缴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十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因即时辞职而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因即时辞职对单位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即时辞职确实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原则上应裁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额度范围不超过劳动者辞职前一年内的月平均工资额。
十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发加班工资的,如劳动者的工资结构中包括有加班工资,且该工资标准已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如劳动者的工资结构中不明确是否包括加班工资,查明劳动者又确实存在加班事实的,支付了加班工资的事实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十五、对于农电工、山塘水库管理人员、护林员、乡村邮政投递员、农村保险员等特殊工作人员,除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关系之外,应根据其工作性质、组织管理、工资结构等情况综合判断双方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以一方支付劳务、另方给付了报酬就认定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
十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如查明有下述两类情形,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有证据、(会议记录、劳动者签名确认书或承诺书、通知书等)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责任完全在劳动者的;
2、经查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且签订有集体劳动合同的。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6月28日印(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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