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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三死囚案无罪判决书理由摘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5-05-19 20:59:39   阅读:
主文: 原判决撤销。刘秉郎、庄林勋、苏建和均无罪。
理由摘要:
壹、公诉意旨略以:被告刘秉郎、庄林勋、苏建和与现役军人王文孝、王文忠兄弟(以上二人均判处罪刑确定,王文孝业已执行死刑完毕),于1991年3 月23日11时许,五人同赴台北县汐止镇(现已改为汐止市)水源路口狄斯耐游乐场撞球玩乐,至翌(24)日凌晨3 时许,苏、庄、刘三人以机车送王氏兄弟返回汐止住处。旋在王文孝、王文忠兄弟住处楼下,王文孝因其欠电动游乐场赌债3 万余元,遭债主催讨,余四人亦缺钱花用,五人竟共同决定以王文孝提议同楼梯住处对面吴铭汉、叶○○夫妇之住宅为行窃对象,由王文忠在外把风,王文孝先登楼顶阳台,由吴宅楼顶加盖未上锁之窗台侵入开启4 楼前门,苏建和、庄林勋、刘秉郎分持王文孝提供之开山刀、警棍、水果刀侵入,王文孝在吴宅厨房内取持菜刀一把。四人在客厅内搜寻财物无果,乃谋议侵入吴氏夫妇卧室内强劫财物,旋侵入卧室后,由王文孝、苏建和持菜刀、开山刀押住吴铭汉,庄林勋押住叶○○,致使其二人不能抗拒,刘秉郎、庄林勋随搜刮财物,由王文孝押住叶○○,刘、庄二人共搜得现款6 千余元、金戒指4 枚。劫财得逞后,王文孝另强奸叶女,吴铭汉见状欲反抗,王文孝即持菜刀猛砍其头部一刀,刘、庄、苏三人亦继以棍、刀殴砍吴某致不支倒地,王、刘二人先后轮奸叶女,于庄林勋施行强奸之际,叶女出声哀求,王文孝等人持刀轮砍其头部制止,于苏建和甫着手强奸时,叶女啼哭不止而作罢。王文孝恐事后被认出致犯行败露,竟提议杀人灭口,四人乃共同持刀砍杀吴、叶二人头、胸、四肢等部位,致吴、叶二人均断气始罢手,致吴铭汉共被砍杀42刀、叶○○共被砍杀37刀。所得现款朋分花用,金戒指则由王文孝自行典当得款使用。至1991年8月13日经警循线查获,扣得右揭警棍并搜获吴宅钥匙一串及赃款24元。
贰、物证方面:
 一、血指纹部分:现场采得之指纹,经化验为王文孝之指纹。
 二、毛发部分:被害人住处吴铭汉住处扣得之菜刀上毛发,经检验为死者吴铭汉所遗留之头发。
 三、在王文孝、王文忠兄弟住处顶楼水塔取出之伸缩警棍1 支:依相验尸体证明书及验断书之记载,并无伸缩警棍所造成之钝挫伤,且该警棍经送请鉴定亦无血迹反应,无从以该伸缩警棍为本案凶器。
参、法务部法医研究所采取骨骸刀痕角度鉴定方法有关行凶刀器种类及行凶人数之鉴定报告及中央警察大学2006年4 月19日校鉴科字第0930002847号函关于同一部分所为审查鉴定报告,本院以刑事诉讼法第206 条之规定、并参酌台湾法院判决意见及美国案例,认为关于科学证据,应依循标准:(1)该科学的理论是否是可以被实验检证,如可实验,已经实验过了吗?(2)有无在可以公开审视下之科学出版物发表过?(3)已知或潜在之错误比率有多少? 有无标准控制操作流程?(4)在相关领域是否被普遍接受?以防堵尚未被普遍认同的科学证据列入考虑。而法医研究所鉴定报告关于被害人二人骨骼之刀痕鉴定,乃单凭被害人骨骸之“刀痕角度’逆推凶器种类,所为鉴定乏学理依据,不具专业领域内之普遍接受性及可信赖性,且鉴定报告所使用统计学上之T-检测法亦不符统计学方法及学理,又在鉴定之实施上,欠缺得重复实施之精确实验纪录,因认法医研究所于受嘱托鉴定之事项第二、三、四、五、六项无证据能力,其余部分认有证据能力,不能采以使本院形成“杀害吴某夫妇之凶器至少有菜刀、水果刀、开山刀3 种,推定行凶者为2 人以上”之心证。
肆、本案经比对王文孝前后供述,从其起初数次坦承一人犯案,嗣改称共犯有王文忠、谢广惠、黑仔、黑点,之后将谢广惠又改称长脚。王文忠供出黑仔、黑点、长脚即为被告三人,但其二人本身前后供述多有不符,与被告三人在警询或侦查时自白不合之处亦甚多,甚至其中有诸多基本上矛盾、不容并存之处,经与被告自白不利陈述部分互相比对,又多有重要情节不符之瑕疵,且与李昌钰博士现场重建鉴定所呈现之血液喷溅痕或被害人尸体上所留刀痕不合。
伍、检视吴铭汉、叶○○验断书之记载显示,其二人身体之刀伤绝大多数集中在头面颈部,鉴定人萧开平法医师于本院亦如此证述。此情形与王文孝最初在军方及警询时所述其因怕被害人认出,因而持刀杀人之情,实属相符,若数人若乱刀砍击,反存有为何出现集中于头、面、颈部,且多有平行性伤痕之疑问。
陆、依当初检验员对叶○○之检查,另参考法医研究所与李昌钰博士关于叶○○上衣未更换之鉴定意见,无从认叶女遭性侵。
柒、本案复未查获血衣、水果刀或开山刀等物以左证王文孝、王文忠之证词之真实性,警方也未查获现场留下被告等人血液、指纹或毛发等生物上之迹证。依卷证资料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以检察官提出之证据方法,尚有合理怀疑空间,均无由使本院形成被告等确实有参与犯罪之心证。本院因认被告三人之犯罪尚属不能证明。至告诉人指称,本案经多位法官审理判决确定,足认无误等语,然查:再审制度本即因应新事证之出现而运作,本件再审后,确有法医研究之鉴定意见以凶案现场与被害人身上血迹及叶○○上衣未遭更换,李昌钰博士关于血迹喷溅痕之鉴定意见等新事证,此为确定前所不及审酌者,二者证据资料不同,自当为不同论断,尚难以此非彼。
        (声明:本资料仅供法学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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