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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号:701330500 考试方式:闭卷考试 使用专业、年级: 2012法学 任课教师:张万军 考试时间:120分钟 备 注: 一、简答题(共3题,每题15分,共45分) 1、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2、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3、《大清新刑律》主要内容和地位 二、史料分析题(共2题,每题15分,共30分) (一)材料一 朱元璋命令各级学校讲授《大诰》,《大诰》规定:违旨下乡,动扰于民者,许民间高年有德者,率精壮拿赴京来。―《大诰》 材料二 ( 明 )太祖严于吏治,凡守令(太守、县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法令森严,百职厘举。……是可知贿随权集,权在宦官,则贿亦在宦官,权在大臣,则贿亦在大臣。此权门贿赂之往鉴也。―赵翼《廿二史札记》 材料三 (明朝)宣德以来,吏治已渐趋腐败,中称“宣德初,臣僚宴乐,以奢相尚”。贪污成了官场积习,连负有监察职责的御史亦贪纵无忌。 ――《明朝史话》 问题: 1、根据材料一、二归纳明朝重典治吏的主要内容。(5分) 2、你如何理解朱元璋反腐措施实效性。(5分) 3、试分析朱元璋反腐对当今社会反腐的启示。(5分) (二)材料一:“诸奸祖父之兄弟妻及祖父之姊妹、父之堂兄弟妻及父之堂姊妹、己之堂姊妹、母之姊妹、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 强奸者,绞。“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 大功,减二等; 期亲,减三等。”―《唐律疏议》 材料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问题: 1、简要评价中国古代亲属相犯规定?(5分) 2、你如何理解材料二规定?简要谈谈认识。(5分) 3、请结合上述材料,有条理地表达自己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认识和见解。(5分) 三、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25分) 案例一: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乃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已上及尚书等议之。其后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按其事。大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相州,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奏事不实。太宗曰:“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与之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遂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寻谓侍臣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昔世充杀郑 ,既而悔之,追止不及。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寻悔,皆由思不审也。比来决囚,虽三覆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又古者行刑,君为 乐减膳。朕今庭无常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已后,令与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并宜停教。且曹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自是全活者甚众。其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二日覆奏,决日又三覆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于令。――《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二: 1996年呼格吉勒图因被认定犯有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从案发到被执行枪决仅有62天。2005年2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接连发生数起奸杀惨案。同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赵志红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赵志红供认证实9年前呼格吉勒图案乃是冤案。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综合相关媒体报道 问题:运用本学期所学的知识点,有条理、分层次地分析上述案例所体现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精神,然后表达自己的认识和见解。(分析阐述不少于600字) |